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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7 本所崔保华律师做客江苏新闻广播法治在线节目录音——消法实施条例有新亮点,老虎伤人事件有新情节

主持人:江苏新闻广播法治在线栏目主持人 高爽

嘉    宾:崔保华律师



第一部分 法眼天下

主持人接受过商家一次服务,就会接到没完没了的“电话骚扰”、“短信轰炸”?这样的烦恼将有望终结。根据15号起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商家不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消费者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电脑等电子终端或者电子邮箱等电子信息空间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您给我们说说有哪些亮点?

崔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早在8月上旬就由国家工商总局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这次征求意见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

一、其中提及的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进行的细化,具体化。如果遇到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应当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对缺陷产品进行了定义:“缺陷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还明确,拒不依法处理缺陷商品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三、预付卡发行须经许可。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取得人民银行的支付业务许可,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发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赎回等业务,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遵守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兑付风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保险等方式保障 预收资金安全的,应告知消费者相应权益。

四、快递丢失三类责任。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快递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无约定且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五、无理由退货情形进行明确。征求意见稿提出,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六、建立全国统一投诉平台。征求意见稿提出,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设全国统一的消费者维权网络信息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投诉、举报等在线维权渠道,支持消费争议的远程解决,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予以公示。


主持人昨天,潜逃海外13年之久的“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杨秀珠回国投案自首。杨秀珠是否会被判处终身监禁?

崔律师终身监禁是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适用终身监禁的前提是被告人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适用。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执行措施,比后者严厉。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终身监禁可以适用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2015年10月31日)以前所实施的贪腐行为。

 但本案中杨秀珠有投案自首情节,对其最终处罚或许不会非常严厉,即处以终身监禁的可能性不太大。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7年1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主持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继续发酵。老虎伤人的完整视频首度曝光,事故发生后,动物园巡逻车停在路口处,并未立即施救。事发20余分钟后,2名伤者被抬上救援车。赵女士的父亲表示园方营救不力,报警称是车祸,当事人赵女士称,近日将就此事提起诉讼。园方还是说没有责任,如果是这样的话,园方承担的责任是不是会大一些?

崔律师:如果媒体曝光的视频是真实的,园方那么责任会大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的安全保障义务,第48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合同法53条规定了,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费条款无效。

本案中,园方未能尽到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当游客被老虎袭击后,园方未能在第一时间实施救助。仅靠游客的相互自救,结果可想而知。


第二部分 说理说法

女子乘地铁玩手机摔成10级伤残!抓不抓扶手成(赔偿)庭审焦点!

大家脑补一下:你正地铁里正双手捧着手机,全神贯注沉浸其中,突然列车急停,你顿时飞了出去……

北京的苏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摔成了颅底骨折,伤残鉴定结论为10级伤残。

北京东城法院一审判令地铁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地铁公司不服。今天,该案二审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

地铁三公司辩称:从监控录像上看,事发时苏某正低头玩手机,没有扶扶手。地铁列车里都贴有安全提示,也循环播放注意安全的广播,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和管理义务。

作为一个成年人,苏某应该尽到注意义务,地铁公司只能对那些有证据支持的损失赔偿20%。

一审法院虽然也认为“原告不握住扶手,应承担一定责任”,但认定地铁公司“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确定地铁三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为90%,应赔偿苏女士11万余元。

法官提问:“你觉得坐公交坐地铁需不需要扶着扶手?”苏父答道:“事后我在地铁里拍了很多照片,有很多人都不扶扶手。”而代理人表示:“要根据实际情况。”

由于双方都表示无法调解,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

舆论一片哗然

争议的焦点

这起案件虽然还没最终宣判,但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乘客没有扶扶手到底该对事故付多大责任。

真实案例解析

其实,近年关于此类事件也不少,我们可以先回顾下这些真实案例:

一、老人乘坐扶梯时摔倒

近日,一位60多岁的老人来北京昌平区回龙观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法律问题。老人称,几天前,和老伴在地铁站乘坐扶梯时摔倒,导致腿骨骨折,老人觉得地铁管理单位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想找找法律依据。

【法律解析】

工作人员通过地铁监控录像发现,电梯没有发生突然停止、加速、减速等事故情况,老人摔倒的主要原因是没有站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只有在地铁管理单位存在管理责任,或者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地铁管理单位才应该承担责任。

从老人叙述的情况来看,摔倒主要是因老人自身不注意导致,存在过失。因此,从法律上讲,在此情况下,地铁管理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就算对其补偿,也是道义上的帮助。

二、女子乘地铁摔倒致受伤骨折

邵女士因乘坐地铁摔倒致受伤骨折,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6万余元。此案近日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地铁公司承担10%的补充责任,赔偿邵女士5100余元。

庭上,39岁的邵女士描述起自己早高峰乘坐地铁的遭遇。去年10月31日早晨,她与同事一起在苹果园乘一号线地铁上班。当时正值地铁高峰,地铁驶入站台后,邵女士被后方人群簇拥着进入车厢,摔倒在地。她说当时感觉右腿刺骨的疼痛,并且右脚扭向右边变形。在下一站古城站停站时,邵女士被车上乘客抬到了站台,地铁工作人员拨打120将邵女士送到医院。

经诊断,邵女士右腿小腿骨折,右脚韧带断裂。

邵女士称自己的脚仍旧肿胀麻木不能走远路,也不能下楼梯。“我是做导购的,一天要站上七八个小时。”邵女士说,因为受伤不能久站,她丢掉了工作。

邵女士认为,自己正常购票并且排队上车,与地铁公司已经形成合同关系,但地铁公司却没有保障自己的安全。为此,她起诉地铁公司赔偿6万余元,并要求地铁公司给自己找一份工作。

法院:地铁公司担责一成

庭审中,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答辩称,不同意邵女士的起诉。首先从调取的相关录像中可以看出,邵女士的受伤是由站在邵女士后方进行推挤的乘客导致。邵女士当时是与其他乘客争抢座位而被后方乘客挤倒在地的,她本人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事发后地铁公司已经拨打120,尽到了应尽的规范义务,地铁公司无法避免地铁站内拥挤的现状。

法院一审认为,早高峰时更容易发生安全问题,地铁公司应该尽到比平时更多的保障义务,不仅包括乘客受伤后的救助,也包括提前对安全问题的预防。根据相关证据,被告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录像显示安全引导员并未完全履职,导致邵女士被第三人推倒。法院认为地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酌定为10%的相关责任。法院判决地铁公司赔偿邵女士各项损失5136元。

宣判后,邵女士表示上诉,地铁公司则表示不上诉。

公共交通发生人身损害的差不多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自身疾病造成的;二是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损害的发生;三是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乘客人身损害。“在后两种情况下,地铁公司要依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