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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9 本所崔保华律师做客江苏新闻广播法治在线节目录音——小偷在被追逐途中死亡,追逐者构成犯罪吗?

  主持人:南京新闻广播电台  文青

  嘉    宾:崔保华律师   周绍波律师



【(录音)发现小偷后穷追不舍,致小偷摔倒在地死亡。近日,黄某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

今年3月13日凌晨,黄某华正在家中睡觉,后突然感觉外面有小偷偷家禽。黄某华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出来便往外面的马路上逃跑。黄某华穷追不舍,当时正下着雨,路面比较滑。黄某华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后挣脱掉,由于身体失去平衡却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主持人:今该案件正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将意味着什么呢?

周律师现今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侦查工作已经进行完毕,将由人民检察院来行使相关的包括对案情的证据材料的收集,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讯问,以决定是否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后,便是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

主持人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崔律师所谓的过失致人死亡,首先要判断其主观状态是否属于过失。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结果,但是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以为能够避免。所以,过失犯罪的主观状态主要就包括两种可能性,即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就是因为我们的行为以及我们主观上的状态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后果。

主持人案中的当事人黄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崔律师从本案媒体所披露的情节来看,初步的判断是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首先,从行为人的行为的合法性来看,黄某的财产被盗窃,他去追赶小偷,这个行为是具有一定的合法性的;其次,从行为的主观状态来看,下雨天去追赶小偷,一般人是否能必然预见到小偷会摔死,退一步说,即便预见到了,黄某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上的违法性,这些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我认为黄某的行为可能达不到构成犯罪的程度。

周律师首先看行为人对“死亡”是否有致其死亡的故意,其次看是否有伤害的故意,再次则为意外事件。此案我认为是一个意外事件。

主持人广东地区有一起类似案件,超市老板怀疑顾客用了一张一百元假币,顾客拔腿就跑,老板紧跟着追赶。追赶途中,顾客因为肺心病猝死。最终法院判决店老板负20%的责任,赔偿16万元。而在一审中,却在判决老板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还判刑入狱三年。二审取消了刑事责任。两位律师对此有什么观点?追小偷中哪些行为我们要对之负责?

崔律师:首先要判断该不该追。要判断该不该追,首先要判断小偷行为的性质。我认为本案中小偷的行为首先至少构成治安违法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本案的情节交代的并不详细,涉及到家禽,还要考虑该家禽在不在黄某家里一个封闭的院子里,如果说是在一个封闭的院子,小偷通过翻墙、撬门等手段进去,尽管偷盗的价值没有达到法定刑,但是这个行为已经构成入户盗窃,具有刑法上的可处罚性。这里的追赶行为为“扭送”。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于正在作案的犯罪分子,任何人都有权将其扭送至有关部门。如果小偷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本案中黄某的行为是否合法呢?我认为仍然是合法的。小偷偷了财产,我们要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偷盗的行为在继续,我们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即使其放弃自己盗窃的财物,我们的追赶为民法上的“自助”行为,这在我国民法尚未规定,但出现在许多其他国家的民法典中。所以,我认为黄某的行为合法。

主持人什么是“合理的追逐”,崔律师您是否有典型的案例?

崔律师不是所有追小偷的行为都合法。我记得有这么一个案例。冬天,一个小偷在商店里偷了东西,在追赶中,小偷情急之下跳入了河中,河水并不是很深,及腰。后来大家在岸边围着小偷,不让其上岸。小偷没办法只能往水深的地方走,后来众人许久不见小偷,第二天发现小偷溺水身亡。案件最后认定众人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这里的死亡结果是应当预见的。另外一个案例是“飞车党”骑摩托车抢劫,见小轿车右驾驶窗户开着,便拿走了放在右驾驶的皮包。于是小轿车司机紧追不放,最终把小偷逼到了高速公路的围栏边。尽管小轿车并没有碰到摩托车,摩托车的人情急之中操作不适当,其中一人重伤,一人死亡,最终的审判中,法院也追究了小轿车司机的责任。


黄某案说理说法


一、小偷的行为性质分析。

研究这个案例,首先要从小偷的行为性质及其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小偷所偷的虽然只是一只家禽,但其行为已经违法,轻则应受到治安处罚,重则涉嫌刑事犯罪,应受刑事处罚。

(一)其行为已构成治安违法案件,可以处以拘留、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其行为可能涉嫌盗窃犯罪。如果黄某的家禽是在其相对封闭的院落之中,则构成入户盗窃。《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入户盗窃”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蓬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

二、黄某的行为性质分析

(一)如果小偷的行为构成犯罪。则黄某可以将其扭送司法机关进行制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二)如果小偷的行为仅构成治安违法。黄某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当自己合法权利受到外来不法侵害时或者自己的合法权益面临着将要受到损害的危险状态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力量,运用合法的手段,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回复到原来的状态的一种行为。民法自助行为是一种私力救济的行为,民法自助行为是一种出于自然人的一种本能自我保护的行为,民法自助行为也是一种对公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补充行为,民法上的自助行为也是一种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行为。黄某为了防止小偷逃跑而进行追逃,属于典型的自助行为。

虽然我国民法立法上没有规定民法自助行为,但是在社会生活中,民事自助行为现象大量存在。在世界很多国家中,特别是民事立法比较发达和完善的国家,都制定了关于自助行为的法律规范。如《德国民法典》第229 条规定:“出于自助目的而扣押、毁灭或损坏他人财物者,或扣留有逃亡嫌疑之债务人,或制止债务人对有义务容忍的行为进行抵抗者,如来不及请求官署援助,而且若非即时处理则请求权无法行使或其行使有显著困难时,其行为不认为违法。”此外,法国、奥地利、日本的民法典虽未做明文规定,但解释上和实务上都承认自助行为(日本称自助行为为狭义的自力救济) 。英美法中也将自助行为作为特定条件下侵害行为受害人恢复原状的一种方式。

因此,无论小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仅是违反了治安规定,但均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黄某的阻止小偷逃跑的行为本身具有合法性。

三、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谓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但从本案来看,黄某在抓小偷的过程中,未必能够预见到自行的行为会造成出现小偷摔死的结果,如果不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当然,假设黄某应该能够预料到死亡结果可能发生,我认为从本案案情来看,也不应当追究黄某刑事责任。

从刑法理论上看,犯罪应当具备的三性,即: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但从本案情节来看,黄某追赶小偷对于常人来说是极正常的行为,具有合法性,而小偷的盗窃行为具有非法性。即便在此过程中造成了小偷死亡的后果,但从黄某的主观恶性及其人身危险性上看,均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原则。

此外,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因此,本案黄某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