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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崔保华律师被南京律协评为“电台十大风采律师”


(转载自南京律协微信公众号)

由南京市律师协会和南京人民广播电台共同主办的《法律365》栏目,自开播以来,充分发挥了我市优秀律师的法学专长和广播传媒的强大优势,就社会热点问题和常见纠纷案件,以案释法,分析法律关系、解读法律规定,为广大听众排忧解惑,打造了南京上空最专业的广播法律服务平台。

以下是南京律协根据法律365律师们报送的材料呈现的电台十大风采律师,一起来认识吧!




十大《法律365》风采律师

 

崔保华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崔保华,江苏兴化人,中共党员,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任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行主任。崔保华律师是南京新闻广播电台《法律365》、江苏新闻广播电台《法治在线》栏目特约嘉宾主持。2016年初荣获“2013-2015年度南京市优秀公益律师”和“2013-2015年度秦淮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称号。自2015年7月以来,参与南京新闻广播电台《法律365》栏目35档,播出时长900分钟。期间,以下典型案例给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南京养母虐童案(参与节目时间:2015年9月28日,2015年10月12日)

“2015年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称该校学生施某某(男,9岁)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警方开展相关调查工作。9月30日,南京浦口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征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0月10日,李征琴以此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正式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其无罪。11月20日,南京养母虐童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李征琴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一案件中,情与法之间的冲突层出不穷,我在《法律365》的两期节目里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阐释。例如,孩子及其亲生父母提出要撤销案件是否就该撤案?辩护人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尊重被害人选择公诉或者自诉的权利。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者要求转为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我认为不能同意孩子及其亲生父母撤销案件的请求。因为撤销案件要具备两个前提:其一是“轻微家庭暴力事件”。本案被害人是年龄尚幼的未成年人,其所受的伤害,如果发生在成年人身上,或可称轻微,但发生在一个小学生身上,不应视为“轻微”;其二是“被害人自愿提出”。被害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排除其个人意愿受到了他人的故意引导,从法律上无法认定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请求是否其真实意愿;其法定代理人所作出的权利处分,属于放弃权利性质,也不应认定为有效。

《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9条对此进行了加强保护,规定:“通过代为告诉充分保障被害人自诉权。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自诉案件,被害人无法告诉或者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告诉或者代为告诉;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故此,即便是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对于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提出自诉的,人民检察院依然可以提起公诉。”


顾东婧

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


顾东婧,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主要从事民商法类案件代理,并致力于行政法学的研究,在国家核心刊物发表多篇行政法学论文。南京新闻广播电台《法律365》节目特约嘉宾主持。分别荣获2013年秦淮区十佳青年律师和2013至2015年度南京市十佳女律师称号,是首批规范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的一员,积极参加公益法律服务活动。自2015年7月以来,作为嘉宾参与南京新闻广播电台的《法律365》栏目,将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通过空中电波传达给听众。

 在参与的节目中,最具典型性、感受最深的案例是:“余小薇与高翔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03年9月21日生下儿子高子涵。后来,两人因感情破裂于2009年9月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没有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本市某处的房屋一套进行分割,而是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这套房屋,所有权在被告高翔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子涵所有。现该房屋贷款还未还清,该房屋产权也未变更到高子涵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子涵,目前还处于余小薇和高翔的共同财产状态。余小薇现在被诊断为右额占位疾病,急需一大笔医疗费用住院做开颅手术,所以不想再将这出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与高子涵了,想收回原来的赠与承诺,所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

在这一案件中,双方在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归属子女,在房屋还没过户的情况下,赠与人是否有权主张撤销赠与是案件的争论焦点。我在《法律365》的节目里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阐释。例如1.已经协议离婚了,离婚双方还有没有权利再次提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离婚双方有权利再次提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反悔,在登记离婚后一年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没有变更产权的房屋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撤销权的任意性,即不需要任何理由,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撤销。但是就本案而言,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离婚案件中的赠与行为是一种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属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不能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3.本案中,余小薇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予儿子高子涵的房屋份额,重新分割共同财产?不可以,婚姻法司法解释解释(二)第八条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纠纷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4.除了本案中的这种情形不能撤销赠与,还有哪些赠与也不能撤销?不能撤销的赠与还包括:一种情况是赠与标的物完成交付或者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此时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得到清洁的履行,此时除非赠与标的物存在部分交付、部分未交付的情况,对尚未交付的部分还可撤销之外,一般不再有撤销的必要和可能;另一种情况则是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合同,赠与人不再具有任意撤销权。


马红君

江苏兆邦律师事务所


马红君,江苏兆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民商法学硕士,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民革党员,南京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专注于劳动争议和家事法领域,并致力于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和心理的双重帮助。曾先后被评为江苏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公益律师、江苏省司法厅“双促双助”法律服务活动先进个人、南京市首届维护职工权益十佳律师、南京市鼓楼区十佳“巾帼岗位明星”、鼓楼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等,长期积极参加公益法律服务活动。自2015年5月以来,担任南京新闻广播电台的《法律365》栏目特约嘉宾主持,共参与节目20期,节目时长达660分钟。

在参与的节目中,最具典型性、感受最深的案例是:李奶奶拆迁补偿款纠纷案。2015年初,李奶奶的房屋要拆迁了,老人本打算拿到160多万拆迁款,除了可以再买一套120万的房屋,然后留点钱装修,剩下的40万元,给儿子留一半,给孙女小王一半。没想到,因为,李奶奶在多年前曾经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孙女的姓名,故迁拆款早就被孙女小王拿走了一半。这样,李奶奶就买不成房子,祖孙二人之间有了矛盾。这是一个发生在南京的真实案例,这个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就是老百姓平常所说的“房产加名”问题。作为律师,我正巧就此案接受过相关部门的咨询,因此,在节目中,我从法律和情理两方面对这个案件进行了剖析。首先从法律上来看,房屋产权为李奶奶和孙女小王按份共有,各占50%,故孙女有权拿走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一半,但是这样的结果是李奶奶没有足够的钱另行购房。其次,从情理上看,虽然奶奶早已将房产分给孙女一半,但是,孙女也要考虑到奶奶的居住权如何保障的现实状况。不仅如此,我们还和孙女谈心,打开了她的心结,最终促成了祖孙二人的调解,对拆迁补偿款的分配达成了协议,使李奶奶老有所居、买到了房子,孙女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保障。在详细的以案说法后,我特别针对“房产加名”的各种形式及其法律后果进行了总结。这样,老百姓不仅通过以案说法学到了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个典型案例学到了类似“房产加名”问题的解决方案,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马兆富

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


马兆富律师,男,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南京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互联网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专业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南京新闻广播“法律365”嘉宾律师,江苏新闻综合广播《法治在线》点评律师,国有保险公司总公司专家库成员。

马兆富律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及娴熟的办案技巧,擅长刑事辩护、金融保险、合同法、公司法、婚姻及家庭财富传承、交通事故等方面案件的处理。马兆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办理案件近千年,其中多件案件为典型疑难案件。马兆富律师一直把“一专多能型律师”和“专家型律师”作为执业目标,把“专业、诚信、高效、严谨”作为执业准则,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并在多所高校为大学生做大型法律讲座。马兆富律师在办理案件时,针对案件涉及的理论难点不断探究,在《云南财经大学学报》《保险职业学院学报》等全国核心期刊发表多篇法律论文。


韦伟

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韦伟,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南京市沭阳商会发起人、秘书长;中国民主建国会江苏省委直属工作委员会会员;南京新闻广播电台《法律365》节目特约律师嘉宾;被南京市总工会聘为法律援助律师团律师;被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聘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顾问;被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为南京大学“宿迁市大学生联络站”法律顾问。

在本人参与的节目中最典型的是一个二手房买卖的纠纷:马先生今年1月中旬通过中介公司,和孔先生签定协议,以295万元的价格购买江宁区秣陵街道某小区房产,并先期支付了对方5万元定金。双方约定,等孔先生的丈母娘拿到正式房本后,马先生支付90多万的首付款,双方再进行过户。马先生说,孔先生告诉自己,这栋房屋原本是孔先生丈母娘张某名下的,自己是代为销售。可到了3月份,马先生却得到消息,孔先生一方不愿意卖房了,并且要退还5万元定金。这下马先生可不乐意了,因为就在等待的短短两个月,南京市场上的房价飞涨,当初约定要买的房子价格也涨了不少。孔先生说是丈母娘不同意卖这栋房子了,并以自己未取得丈母娘张某授权卖房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还将房屋以340万元的价格再次挂牌出售。马先生本来想购买这个房屋是给小孩子上学使用的,那么后来急于买房子,最后又重新买了一套房子,房屋又在相邻的位置,户型也差不多,学区也基本一样的位置买了一套,面积还稍微小一点,还是期房,都比他们原来看好的房子贵了有六十万左右。马先生起诉对方孔先生和他的丈母娘,要求退回定金5万元,并赔偿自己的损失50万元。庭审中孔先生的丈母娘辩称,她对合同完全不知情,也没有在该合同上签过字。也没有委托女婿代卖该套房屋,也不同意出售房屋。另外,她也没有收到过马先生所称支付的购房定金。她还说,该涉案房屋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她没有单独处分该套房产权利。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她认为马先生在签订涉案房屋合同时存在重大过错,其与无处分权的她的女婿签订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过失,其自身过错造成损害结果应当由自行承担。

作为律师嘉宾我分析,有中介方能够作证:孔先生当时是拿着这个房屋的钥匙,包括当时预售合同的原件,还有产权人他丈母娘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孔先生的妻子也到场,签订合同当时孔先生至少有两次给丈母娘核实情况等等。通过这些相关证据,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应当认定被告孔先生签订卖房合同的行为代表了丈母娘张某的真实意图,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张某承担。关于赔偿损失问题,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自《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签订之日,至被告发函明确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之日,房屋价值已上涨50万元,原告的索赔法院予以支持,并最终作出宣判:退还定金5万元并赔偿原告50万元。


余淼

江苏汉宇律师事务所


余淼律师从事法律工作15年,法学学士、经济学硕士。曾在基层法院工作,熟悉诉讼业务,擅长合同类纠纷、公司法业务。2013年8月设立江苏汉宇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仲裁、金融法律服务。自2015年6月起至2016年11月,共参与节目21期。

在参与的21期节目中,个人认为最有典型性、最被触动的期节目是:2016年3月8日的“三八节特别节目——生育权之争”。“生育权之争”讲述的是一对老夫少妻,结婚后女方怀孕后希望堕胎,男方则不同意,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并由女方出具字据“自愿堕胎,夫同意妻在堕胎后两年内怀胎生子,如违反赔偿侵害男方生育权安慰金78500元”。堕胎后双方因感情不合提出离婚,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赔偿78000元。

本案例的典型之处在于探讨了男女双方是否具备平等的“生育权”?有无多少之分?在男方生育权极易被侵害的情况下如何救济?能否主张赔偿金?这类探讨亦体现了社会文明发展中对应婚姻家庭关系多样性所产生的社会包容性越来越大,法律亦应随之变更以适应这种包容性,给予公民更多自由生活方式的选择权,满足各类人群的需求。 


张峥伟

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


张峥伟,法学学士、法律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现就职于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参加南京广播电台新闻综合频道法律类专门节目《法律365》一年多了,做为一名点评嘉宾,我参加了十几期节目,基本上每个月最少做一次节目。

张律师曾服务于顺驰、石林集团等多家国内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工作经验丰富,凭借对企业需求的良好认知,结合扎实的法学功底,良好的沟通谈判能力,现服务于多家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尤其擅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办理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房地产,股权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张律师另致力于刑事案件专业方向(特别是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领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有很多为犯罪嫌疑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为被告辩护从轻、减轻处罚,不起诉甚至无罪的成功案例。张律师对婚姻家庭法律实务有深入研究和办理经验,成功办理十数起事业成功人士离婚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家庭析产等案件。尤其在成功维护当事人在涉及公司股权,企业实体等复杂财产类型时的利益方面,受到当事人极大好评。


章茜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章茜,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江苏省民主建国会会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委员会委员,《现代快报》律师团成员。2006年毕业于东南大学法学院,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开始从事律师工作,2013年加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从2015年3月20日参加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365》共12次节目,工作总时长360分钟。

在参加的十几次节目中,留下了比较深刻的印象是一位女士,咨询的是离婚诉讼的法定条件。给章茜律师留下印象是因为这期节目做过之后,她有个朋友专门打电话夸奖她解答的不错,章茜律师说都是一般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什么特殊情况,朋友却说是因为章茜在节目里劝导了这位女士,并且说了家和万事兴等等,让人感觉温馨。良好的道德观是培育法治观念的基础,普法活动本身不应当是孤立的,而应当是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既要以法律来治理社会,也要用德、礼进行教化,才可使民众向善、社会和谐,引导民众形成新的道德风尚。


左广红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左广红,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医疗、养老、医药领域的各类民事纠纷、商事争议、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保护。担任南京市律协非诉讼与仲裁委员会、律师维权委员会委员,并受聘担任南京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法学咨询委员会委员。自参加FM106.9《法律365》栏目以来,我前后参与主持栏目近十余次。

参与《法律365》栏目期间,遇到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经过耐心解释,当事人最终放弃了无理的索赔请求。具体经过如下:

当事人因视网膜脱落前往省某医院就诊,但最终治疗效果不佳,一眼失明、一眼视力严重下降。当事人认为是省某医院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导致,多次到医院无理取闹,要求院方赔偿。后双方共同委托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结论显示院方无过错。

当事人不服鉴定结果,打电话到《法律365》栏目咨询。当天左广红律师作为嘉宾律师,接听当事人电话后,考虑案情较为复杂,遂和当事人约好节目结束后面谈。

和当事人见面后,详细研究了当事人的全部资料,认为当事人目前的症状是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结果,与院方治疗行为无关。为说服当事人,左广红律师提供了相关医学资料和详细的法律意见,最终当事人接受了该事实,表示不再到医院闹事。


顾璇

江苏高旗律师事务所


顾璇,江苏高旗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主要从事民商法类案件代理。自2015年7月以来,作为嘉宾参与南京新闻广播电台的《法律365》栏目,将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通过空中电波传达给听众。

在参与的节目中,最具典型性、感受最深的案例是:“陈老太和陈老先生拥有一套晚晴红木家具,价值百万。陈老夫妇共有6个子女。1995年,陈老先生离世,陈老太轮流在子女家生活。后因种种原因,陈老太开始与老刘一家长期生活,后来,老六搬家,陈老太和那套红木家具,也一起进了老六的新家。2013年2月,陈老太也去世了。后召开家庭会议,除了排行老五的女儿和老六外其他几兄弟均到场,会后决定:红木家具归长孙、老四之子陈一鸣继承。但是,没参加家庭会议的老六不认可这一分配方案,拒绝交出家具。2013年5月,老四将老大、老六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母遗产的50%”

在这一案件中,对于红木家具如何分配继承成为争论焦点。我在《法律365》的节目里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阐释。1、在二老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兄弟六人各1/6,由于在老父亲去世情况下,老母亲与老六一家长期生活,老六可适当多分。2、红木家具是老父亲和老母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因此有一半的份额属于老父亲,老父亲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老母亲取得1/2×1/7+1/2=4/7,老母亲所立的遗嘱是部分无效的,因为她并不完全享有该套家具。3、老母亲无权处分的遗产份额即为1-4/7=3/7。4、关于如何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A、自书遗嘱的生效条件: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然后注明年月日。注意:不能由他人代写或记录;不能打印;不能由他人代签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号代替签名。B、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代书遗嘱是因遗嘱人由于疾病、文化程度等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需注意以下几点:a、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b、须由遗嘱人口述遗嘱要点,然后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为书写,写成书面遗嘱后,代书人向遗嘱人宣读。代写人不能是见证人以外的其他人,也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c、必须注明年月日,并由代写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C、公证遗嘱的生效条件: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机关是我国专门办理证明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文件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司法行政机关。因此,公证遗嘱是方式严格、内容真实、证据力较强的一种遗嘱形式。办理公证遗嘱一般由遗嘱人在公证员二人面前,亲笔书写遗嘱,签名盖章,并注明年月日。也可以由公证人员代为记录遗嘱,并由其整理成书面遗嘱后向遗嘱人宣读,在遗嘱人确认无误后,有记录的公证员二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明地点和年月日。综上,建议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