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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文,代理人仔细研究一审判决和全案证据后提出:一、原审遗漏了四项事实,并存在一项事实认定错误;二、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签订合同时上诉人不明知案涉房屋已进入强拍程序;三、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下文推送的为汪霞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代理词》。了解更多案情,请阅看本日另四篇推文及文末同案链接。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崔保华
2022 年 1 月 26 日
附:
一、代理人联系方式
崔保华律师 13809024288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太平巷16号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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