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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汪霞从欧阳*、戴**处承租一套房屋并斥资四十余万元进行装修,用于经营茶楼。2014年11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对房屋安排上门评估,汪霞始知所承租房屋已于2012年被法院查封。尔后,该院裁定将该房屋以物抵债给抵押权人,并责令汪霞清退房屋。
房屋虽然清退,但汪霞的巨额装修损失该由谁承担?汪霞委托崔保华律师帮助其维权。多次协商无果后,崔保华律师于2019年4月19日向京口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但该法院在15日法定期限内既未立案更未作出异议裁定,遂于2019年8月15日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镇江中院于2019年8月27日将相关材料移交至京口法院立案庭,但京口法院仍然无故拖延立案。此举,严重损害了汪霞的合法权益。
法院内部监督无果后,检察执行监督成了最后的维权之路。崔律师依据《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之相关规定向京口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执行监督申请书》,要求其依法督促京口法院尽快立案。
令人欣慰的是,京口检察院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力促京口法院对执行异议的申请立案审查,后经调解,汪霞终于拿回了本该属于她的那部分装修款,其所谓的“老赖”身份也得以澄清正名。详见文末链接。以下为《执行监督申请书》全文。
协办律师:戚艳丽 责任编辑:陈慕花
执行监督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2019年8月15日,申请人的代理人以EMS特快专递的形式(单号为116*********90和119*********78)分别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ZJ中院”)立案庭和监察室提交了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镇江中院于2019年8月17日签收。久等未果,申请人的代理人多次致电询问,知悉镇江中院已于2019年8月27日将相关材料转移至京口法院立案庭,2019年8月28日立案庭将材料转移给执行局D法官办理。申请人的代理人于2019年9月15日致电D法官,其称需申请人本人致电,并态度生硬的挂断电话。次日,申请人致电D法官,其坚持让申请人腾房,称执行异议案件正在处理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第三条规定:“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汪霞 2019年9月25日
附: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19年4月9日《执行异议申请书》及EMS快递运单复印件;
3、2019年8月15日《执行异议申请书》及EMS快递运单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