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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辩词|媒体报道失实造成名誉侵权,立即删除!——名誉权纠纷案《律师函》

按语:2014年7月汪霞承租了位于ZJ市**坞***号***室房屋经营茶楼,租期8年,并斥资40余万元进行装修。2014年11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对房屋安排上门评估,汪霞始知所承租房屋已于2012年被法院查封。汪霞希望,房屋拍卖后由其继续承租;如不让其承租,应赔付其装修损失。后因流拍,该房屋以物抵债给债权人某典当公司。典当公司不同意汪霞继续承租,要求其无条件退让房屋。2018年9月14日,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对王倩强制清退,ZJ网络广播电视台看见大市口栏目组以“租客赖上债务房,法院强制清场”为题对此进行了报道,致使王倩名誉受损。

那么问题来了,汪霞的装修损失该由谁承担?汪霞委托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多次协商无果后,崔保华律师先后向京口区、镇江市两级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向京口区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2019年12月25日京口法院最终对汪霞作出赔偿,向其支付了装修损失249900元。事实证明,汪霞在本案中不是侵权人,而是受害者【详见文末链接:我不是“老赖”!——《执行异议申请书》】。
尔后,崔律师向ZJ网络广播电视台致律师函,要求其删除官网上相关报道,恢复王倩名誉。日前,该台收函后已快速响应,删除了相关报道,压抑汪霞心底多年的郁闷终于排遣一空。

 责任编辑:陈慕花

2018年9月14日相关失实报道截图


致律师函前

致律师函后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2020)九州律函字**7号

ZJ市广播电视台: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戚艳丽律师接受汪霞女士之委托,现就你台与委托人名誉侵权纠纷一事,致函如下:
2014年7月委托人与欧阳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其位于ZJ市桃花坞158号605室房屋,并斥资40余万元进行装修,用于经营茶楼。2014年11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京口法院”)对房屋安排上门评估,委托人始知所承租房屋已于2012年被法院查封。但此时,京口法院并未要求委托人腾退房屋,而是协商由委托人继续承租。后在房屋拍卖期间,京口法院亦曾计划,若涉案房屋整体拍卖成功,将从拍卖款中支付相应的装潢款项给委托人。对此,房屋的抵押权人ZJ市C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X典当行”)和被执行人欧阳某等均知晓。后因房屋流拍,京口法院裁定将房屋以物抵债(含委托人的装潢价值)给CX典当行。其后,京口法院继续安排委托人与CX典当行就该房屋租赁事宜进行协商,并先后两次对房屋的装修价值进行了评估。因协商未果,京口法院才于2018年7月要求委托人腾退房屋,但始终未就装修价值赔偿提出合理的方案。2018年9月14日,京口法院在未对委托人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强清”。当日,ZJ民生频道看见大市口栏目对此进行了不实报道,称“委托人强占房屋”,不配合清退,此举使委托人被打上了“老赖”的标签,对其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该案中,委托人在承租时并不知晓房屋被查封,知悉实情后,亦曾多次向法院表示愿意腾退,并非强占房屋。因装修损失始终未妥善解决,其作为受害人一直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委托本律师先后向京口法院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直陈实情,据理力争。最终,京口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对委托人作出赔偿,向其支付了装修损失249900元,还原了事实真相,证明了汪霞女士在本案中不是侵权人,而是受害者。
至今,你台关于委托人被强制清退的转载犹存于ZJ广播电视台播放平台(委托人已于2020年1月20日对相关证据予以公证保全),对委托人的名誉侵权处于持续状态。委托人不堪再忍受精神之损害,特委托本律师函告如下:请你台在收函后三日内删除转载的新闻并刊登致歉声明。逾期未删除的,委托人将依法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你台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特此函告!

 

律师(签名):崔保华、戚艳丽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

一、(2020)苏*ZJ证字第***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代理人联系方式

单位: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巷16号

崔保华律师 13809024288

戚艳丽律师 15651825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