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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辩词|夫妻未到法院,线上也能离婚!——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起诉状》

男方因涉嫌犯罪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并背负巨额债务。尹女士独自照顾两个孩子,面对家庭重担和生活压力,身心俱疲。男方身陷囹圄,女方想离婚,却苦于无路可寻,遂找到崔保华律师。

仔细研究案情后,代理人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因为存在冷静期,至少要去现场两次,在本案中根本不可能,唯一的离婚途径就是提起诉讼;有利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种情形下管辖法院可以选在原告住所地。据此,崔律师及助理迅速启动诉讼程序,通过网上申请立案,电话与法院、监狱沟通,线上开庭调解的方式,最终让男方在狱中签署调解笔录,同意离婚。本案,从9月14日网上立案到10月9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历时仅25天!

离婚并非女人的绝境,它无法阻止这些勇敢的女人们继续前进并获得新生。在崔律师的努力下,尹女士挣脱枷锁,获得自由,希望在未来的人生,双方都能有更为广阔的天地。

以下为《民事起诉状》全文,附解除婚姻关系《民事调解书》。

(本文地址、姓名及名称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曾庆栋 韩宁宁

民事起诉状

原告:尹女士,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之江省海州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某区某号,联系电话:12345678910。
被告:张先生,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之江省海州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某区某号,现羁押于江南省朱方市容山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监狱,联系电话:12345678910。

诉讼请求
一、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婚生子张小红、张小明均由原告抚养;
三、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6年XX月XX日在之江省海州市某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字号为之海某结字123456789),先后于2007年X月XX日和2011年X月XX日育有一女张小红和一子张小明。
自结婚以来,被告甚少关心原告,彼此积怨,加上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5年9月,被告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执行,2017年2月18日,被告再次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并于2018年1月23日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原告对此感到十分震惊与痛苦,夫妻感情受到了极大伤害。自被告被羁押以来,二人长期分居,原告每日独自面对家庭重担和生活压力,身心极度疲惫。据此,原告对被告不再抱有任何希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被告仍在监禁,无法对二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故一双子女应由原告抚养。
财产方面,原、被告名下无不动产、无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债务方面,因被告违法犯罪产生的债务由被告自行承担。其他财产和债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分割。
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挽回之可能。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之江省海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尹某某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附:
1.起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2份;
3.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出庭证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