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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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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经营民宿涉嫌容留卖淫,妻子未参与经营不构成共犯——汪某容留卖淫案《取保候审申请书》|刑事辩词
按语:
汪某及丈夫
方某
乔
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12月22日同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得知此情,其妯娌方某霞紧急求助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团队。其中,崔保华律师为方某乔辩护,陈慕花律师为汪某辩护。方某乔系
唯一能够联系上的汪某近亲属,但其亦被羁押,而
妯娌不属于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委托人
范围
,会见遇阻。刑事拘留羁押期限行将届满,如不能及时取保候审,将会转为逮捕。刻不容缓,经与办案机关、看守所及公安监管支队反复沟通协调,最终取得了汪某本人授权,得以顺利会见。
会见后,根据汪某陈述,通过仔细分析案情,辩护人指出:一、
汪某在当地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其不参与丈夫的民宿经营,与卖淫人员也不认识,未参与容留卖淫活动;二、
汪某家中有一幼女需要其抚育,其家人迫切希望其能够回归家庭;三、
汪某社会危险性低,无须对其强制羁押。遂于2022年1月13日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
2022年1月21日,汪某被公安机关取保释放。
本文推送的为汪某《取保候审申请书》全文。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本公众号的推送。
责任编辑:陈慕花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陈慕花律师
地 址:南京市太平巷16号 联系电话:13004325796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汪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汪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12月22日被贵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NJ市看守所。受汪某本人委托,经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指派,申请人依法提请将汪某的强制措施从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其亲属方某霞愿为汪某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理由如下: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汪某在JN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其不参与民宿经营,与卖淫人员并不认识,未参与容留卖淫活动
据汪某本人陈述,其在NJ市JN区承租了一家店面用于经营美甲店,每日工作繁忙;其爱人方某乔则长期从事民宿经营,经营模式为:先承租房间再行出租,以从中赚取差价收入。
案发前,汪某未参与过方某乔的民宿经营,而是一直忙于自己美甲店的生意,无暇关注到方某乔所经营的民宿内从何时开始出现了两个外国卖淫女在进行卖淫活动。汪某与两个卖淫女并不认识,没有容留卖淫的动机,亦未参与容留卖淫活动。
二、汪某家中有一幼女需要其抚育,其家人迫切希望其能够回归家庭
汪某与方某乔于2020年3月19日生育一女方某心(身份证号码:32****20200319****),于2020年10月20日领取结婚证。汪某与方某乔被贵局刑事拘留前,年幼的女儿跟随外祖父母回HB老家暂住。因二老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拟将孩子送回NJ由孩子父母照顾,如今却有家难归。
汪某作为家庭收入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抚养女儿、照顾老人的费用均需依靠其共同承担。因此,汪某肩负照顾家庭及赡养父母的重担,其家人迫切希望办案机关能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允许其回归家庭继续开展生产经营,照顾年幼女儿和家中父母。
三、汪某社会危险性低,无须对其强制羁押
汪某一贯表现良好,待人诚恳,孝顺父母,人身危险性小,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的社会危险性,其家人也愿意对汪某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应规定。汪某也愿意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及后续刑事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望贵局本着“刑罚谦抑”、“疑罪从无”的基本理念,依法对汪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本人愿意积极配合警方后续侦查。
此致
NJ市公安局GL分局
辩护律师(签名):陈慕花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2022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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