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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词|疑罪从无!——牛某组织卖淫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按语:
犯罪嫌疑人
牛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报捕时罪名变更为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其家属闻讯后,紧急求助于崔保华律师,崔律师于第一时间赶至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牛
某陈述自己几天前从某省开车与两个女孩子一起来到
明都
市,与另两个乘坐高铁来明都市的女孩会合,租住于郊区某公寓。后四女子因涉嫌卖淫被治安处罚,牛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抓获到案
。
经仔细研判,崔律师决定为其作无罪辩护,提出:一、主观上,牛某无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之故意;二、客观上,
牛某所运送的卖淫人员仅有2人,
不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规定的“3人以上”。遂于2021年1月3日向办案机关寄递了《取保候审申请书》。
收到辩护文书后,办案人员立即提审牛某。据牛某陈述,其签名时发现,讯问笔录中部分内容非其本人陈述,且笔录落款时间竟被提前至12月9日。其豁然想起辩护人先前特意提醒,便拒绝签名。
随后,办案机关以其涉嫌组织卖淫罪报请批捕。但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
昨日
上午
,牛某
被取保释放。
办案助理、责任编辑:陈慕花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
地 址
:南京市太平巷16号 联系电话:13809024288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牛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牛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贵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明都市某区看守所。受牛某本人及其家属委托,经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指派,申请人担任其辩护律师,并依法提请将牛某的强制措施从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其父牛某平愿为牛某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据此,牛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不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观上,牛某无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之故意。
据牛某本人陈述,其常年从事房屋装修工作,2020年12月初为寻找和开拓装修市场,驾车从某省前往明都。本案中涉嫌卖淫的两个女孩希望牛某开车带她们到明都发展,并约定等她们赚到钱之后再行支付
交通费用
,牛某遂同意二人搭车。另外两个涉嫌卖淫的女孩于同日自行乘坐高铁至明都市,与搭车而来的女孩会合。
牛某与从事卖淫工作的四个女孩认识时间较短,平时甚少交流,对她们的个人生活及家庭背景均缺乏了解,女孩们在明都市的行踪轨迹及具体活动其也不甚明了。
二、客观上,牛某的行为不符合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77条修改为: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
3人
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涉嫌卖淫的四个女孩并非牛某帮助招募,更非其进行培训。牛某从湖南运抵明都的女孩人数仅为
2人
,且其到达明都之后,并未与四个女孩生活居住在一起,而是每日独自一人在某区闲转寻找有无装修市场。在此期间,牛某未接送过四个女孩去做“生意”,亦未收取过任何费用。四个女孩在明都期间有无做“生意”,做成几单“生意”,牛某不知情,亦未为她们做“生意”充当保镖或打手。
综上所述,望贵局本着“刑罚谦抑”、“疑罪从无”的基本理念,依法对牛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本人愿意积极配合警方侦查。
此致
明都市公安局某区分局
辩护律师(签名):崔保华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2021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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