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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词|司法文书遗漏辩护人信息,拒收!——补正 《不起诉决定书》要求函

按语:汤燕(化名)涉嫌销售假药一案,因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其行为定性发生变化。KS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1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未向主要辩护人---崔保华律师送达该文书。崔律师经电话沟通未果,于2020年1月2日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修订》第三百七十七条向KS市人民检察院寄递《送达<不起诉决定书>要求书》,后于2020年1月10日收到该文书。收函后却发现,该《不起诉决定书》中竟无崔保华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信息。崔律师立即致电KS检察院,承办人却明确表示,因文书已签发无法补正。
对此回复,崔律师不能接受。遂再次向KS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申控部门)寄递本《要求函》并附上此前提交该院的三份辩护意见书,指出该《不起诉决定书》遗漏了主要辩护人及律所信息,存在重大瑕疵,不能如实反映该案诉讼过程,不宜作为诉讼材料存档管理;同时也抹杀了崔保华律师参与本案辩护所付出的努力及取得的成果,应予补正。该院第六检察部收函后,十分重视,积极纠错,于2020年1月17日向崔律师送达了补正后的《不起诉决定书》,并致电崔律师致歉,同时进行了满意度调查。此事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律师助理:戚艳丽 责任编辑:陈慕花


关于补正汤燕涉嫌销售假药案

《不起诉决定书》的要求函

 

要求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崔保华律师

地  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巷16号

联系电话:13809024288  025-86647005

要求事项

要求贵院依法补正*检诉刑不诉(2019)***号不起诉决定书,补充添加本辩护人及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信息。

要求理由

贵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审查起诉的汤燕涉嫌销售假药一案,本人受汤燕及其亲属委托,依法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经多次会见汤燕,仔细查阅卷宗,深入调查研究,先后形成多份辩护文书向贵院提交。主要包括:一、辩护人于2019年6月29日向贵院提交了《汤燕销售假药案辩护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二、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发布,于2019年9月2日向贵院提交了《汤燕销售假药案辩护意见书之二》,随后,汤燕于2019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三、于2019年12月1日向贵院提交了《汤燕销售假药案辩护意见书之三》,尔后,贵院于2019年12月31日对汤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贵院未向本辩护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本人于2020年1月2日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修订)》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向贵院书面申请,要求送达标注本人为辩护人的《不起诉决定书》。本人于2020年1月10日收到贵院寄发的*检诉刑不诉(2019)***号不起诉决定书,但该文书上未记载本辩护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信息。本人曾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要求予以补正,但其明确表示因文书已签发,无法予以更正或另行补正。
本辩护人认为,该《不起诉决定书》遗漏了作为汤燕主要辩护人、发挥关键作用的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信息,存在重大瑕疵,不能如实反映该案诉讼过程,不宜作为诉讼材料存档管理;同时也抹杀了崔保华律师参与本案辩护所付出的努力及取得的成果。
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七)条:“第六检察部(保留司法警察大队牌子)。负责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办案流程监控、……律师接待工作;负责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协助上级院抓好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据此,特申请贵院依法补正*检诉刑不诉(2019)***号不起诉决定书,补充添加本辩护人及律师事务所信息,并依法重新向本人送达。
此致

KS市人民检察院

                     

要求人(辩护律师):崔保华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盖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附:

1、2019年6月29日《汤燕销售假药案辩护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各1份;

2、2019年9月2日《汤燕销售假药案辩护意见书之二》1 份;

3、2019年12月1日《汤燕销售假药案辩护意见书之三》1 份;

4、汤燕签署的《刑事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5、贵院于2019年年12月31日作出的汤燕销售假药案《不起诉决定书》复印件一份。送达《不起诉决定书》要求书

 

申请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崔保华律师
地  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巷16号
联系电话:13809024288  025-86647005

要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向本辨护人送达汤燕涉嫌销售假药一案不起诉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汤燕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9年4月13日被KS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9年5月21日执行逮捕。后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公布,本辩护人于2019年9月2日向贵院寄递了《汤燕销售假药辩护意见书二》,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或取保候审。尔后,其于2019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实施,本辩护人又于当日向贵院寄递了《汤燕销售假药辩护意见书三》,分析认为,药品管理法修订后,汤燕的行为已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建议对其绝对不起诉。近日,贵院对汤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该不起诉决定未向本辩护人送达。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修订)》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据此,特要求贵院向本辩护人送达本律师作为汤燕辩护人的销售假药一案不起诉决定书。
此致

KS市人民检察院                     

要求人(辩护律师):崔保华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盖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附:

一、2019年9月2日寄递的《汤燕销售假药辩护意见书二》复印件一份;

二、 2019年12月1日寄递的《汤燕销售假药辩护意见书三》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