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助理:戚艳丽 责任编辑:陈慕花
关于补正汤燕涉嫌销售假药案
《不起诉决定书》的要求函
要求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崔保华律师
地 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巷16号
联系电话:13809024288 025-86647005
要求事项
要求理由
KS市人民检察院
要求人(辩护律师):崔保华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盖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附:
1、2019年6月29日《汤燕销售假药案辩护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各1份;
2、2019年9月2日《汤燕销售假药案辩护意见书之二》1 份;
3、2019年12月1日《汤燕销售假药案辩护意见书之三》1 份;
4、汤燕签署的《刑事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5、贵院于2019年年12月31日作出的汤燕销售假药案《不起诉决定书》复印件一份。送达《不起诉决定书》要求书
事实与理由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一、2019年9月2日寄递的《汤燕销售假药辩护意见书二》复印件一份;
二、 2019年12月1日寄递的《汤燕销售假药辩护意见书三》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