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2017年12月7日,犯罪嫌疑人薛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被刑事拘留。12月20日薛某丈夫来到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委托崔保华律师担任薛某的辩护人。初次谈话中,薛某丈夫陈述,十余天前薛某从大连市自己家中被南京警方带走羁押至今,希望通过辩护律师的帮助从轻处罚。12月21日崔保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薛某,薛某亦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 在对案情进行深入分析之后,崔保华律师果断形成自己的辩护意见:薛某无罪!本案中,薛某虽然客观上有违法行为,但主观上并不明知其销售的减肥产品对人体有害,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据此认定薛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后,经深入挖掘证据、询问有关当事人等一系列努力,于12月26日向南京市某公安分局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今日下午,薛某在羁押近30日后被某公安分局取保释放。按语:2017年12月7日,犯罪嫌疑人薛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被刑事拘留。12月20日薛某丈夫来到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委托崔保华律师担任薛某的辩护人。初次谈话中,薛某丈夫陈述,十余天前薛某从大连市自己家中被南京警方带走羁押至今,希望通过辩护律师的帮助从轻处罚。12月21日崔保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薛某,薛某亦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 在对案情进行深入分析之后,崔保华律师果断形成自己的辩护意见:薛某无罪!本案中,薛某虽然客观上有违法行为,但主观上并不明知其销售的减肥产品对人体有害,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据此认定薛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后,经深入挖掘证据、询问有关当事人等一系列努力,于12月26日向南京市某公安分局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今日下午,薛某在羁押近30日后被某公安分局取保释放。按语:2017年12月7日,犯罪嫌疑人薛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被刑事拘留。12月20日薛某丈夫来到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委托崔保华律师担任薛某的辩护人。初次谈话中,薛某丈夫陈述,十余天前薛某从大连市自己家中被南京警方带走羁押至今,希望通过辩护律师的帮助从轻处罚。12月21日崔保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薛某,薛某亦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 在对案情进行深入分析之后,崔保华律师果断形成自己的辩护意见:薛某无罪!本案中,薛某虽然客观上有违法行为,但主观上并不明知其销售的减肥产品对人体有害,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据此认定薛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后,经深入挖掘证据、询问有关当事人等一系列努力,于12月26日向南京市某公安分局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今日下午,薛某在羁押近30日后被某公安分局取保释放。按语:2017年12月7日,犯罪嫌疑人薛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被刑事拘留。12月20日薛某丈夫来到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委托崔保华律师担任薛某的辩护人。初次谈话中,薛某丈夫陈述,十余天前薛某从大连市自己家中被南京警方带走羁押至今,希望通过辩护律师的帮助从轻处罚。12月21日崔保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薛某,薛某亦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 在对案情进行深入分析之后,崔保华律师果断形成自己的辩护意见:薛某无罪!本案中,薛某虽然客观上有违法行为,但主观上并不明知其销售的减肥产品对人体有害,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据此认定薛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后,经深入挖掘证据、询问有关当事人等一系列努力,于12月26日向南京市某公安分局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今日下午,薛某在羁押近30日后被某公安分局取保释放。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 地 址:南京市太平巷16号 联系电话: 13809024288 025-86647005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薛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薛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于2017年12月7日被贵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受薛某家属郭某某的委托,申请人依法提请将薛某的强制措施从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郭某某愿为薛某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薛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薛某并不明知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毒有害成分,亦不明知该产品对人体有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义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故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故意犯罪,除了客观方面存在危害社会的行为外,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明知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本案中,薛某并未参与减肥产品的生产过程,仅有销售该减肥产品的行为。由于薛某文化程度不高,辨别能力较弱,其在销售时并不知晓该减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更不知晓该产品对人体有害。其主观上的不明知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薛某曾长时间食用该产品未产生任何副作用,确信该产品对人体无害。薛某2015年3月份分娩后体重增加到一百四十多斤,经刘某丽(音)介绍食用该减肥产品2个月后,减重二十余斤,体重恢复正常。薛某是在亲身体验该产品的减肥效果并确认对其对身体无害后,才开始销售该减肥产品的。如其明知产品对身体有害,薛某不会食用长达2个月时间直至体重恢复正常,更不会介绍身边朋友食用。 (二)《检测报告》数据详实、要素齐全,足以让人确信该产品无害。薛某和刘某丽是认识多年的好友,刘某丽多次强调,该减肥产品纯中药成分,不仅能调理身体,还能燃烧脂肪,不会产生副作用,客户吃了指标正常,并向薛某出示了该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根据目前查询到的两份检测报告显示:检测样品名称:好瘦饱腹燃脂减肥胶囊(好瘦古方燃脂纤体胶囊);委托单位:湖北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验依据:Q/FH 2601-2013《复方减肥胶囊》;检验结论:所检验项目符合Q/TB 2601-2013《复方减肥胶囊》标准要求,未检出违禁成分,检验结果合格。两份检测报告均盖有“中威诚保健品质量监督部”的公章,且附有批准人、校核人和主要实验人的签字。作为普通人,看到如此数据详实、要素齐全的检测报告,再加上对好友的信任,薛某才相信该产品是合法合规、质量合格的,从而放心销售。 (三)刘某丽宣传和开实体店的行为足以使薛某相信产品是正规、无害的。1、薛某通过刘某丽进货,刘某丽也是薛某了解该产品的主要途径,薛某在朋友圈中对产品的宣传都是转发刘某丽的,对客户问题的解答也都是根据刘某丽的介绍而转述。刘某丽通过朋友圈宣传“提醒顾客识别假货:正品好瘦经销商授权证书查询:http://haoshou.660818.com/请顾客认准正规授权经销商购买,正规授权团队代理……”;2、产品包装上“【授权查询】”一栏也显示该网站,进入该网站可查询产品真伪和经销商,并且从该网站可查询到湖北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予薛某的《授权书》;3、刘某丽还开有实体店(店名:某丽减肥美甲),在店内公开售卖该减肥产品,使薛某进一步确信这是正规的公司、加盟店,产品是质量合格的;4、薛某曾收藏微信公众号“凡*万”2016年6月12日的推文《好瘦饱腹燃脂胶囊成分及介绍!为什么效果这么好?》,该文章详细介绍了该产品的成分尤其是藤黄果的减肥效果,并展示了《质量检测报告》、顾客的《体检报告》等内容。因此,上述内容足以使薛某确信产品是正规、无害的。 (四)薛某对产品产生怀疑后未再对外销售。在薛某销售该减肥产品的后期,薛某的一名朋友和一位客户食用一周后出现口干、便秘和心跳加速的反应,对此刘某丽解释是产品加快新陈代谢、燃烧脂肪的正常反应。考虑到其他客户均未出现这种情况,薛某以为是该两名客户体质不适食用,便立即让她们停止食用,后面也未出现任何不良反应。 2017年11月初,刘某丽建的代理群有人反映这个产品出现了问题,后该群被解散。刘某丽的另一名代理小林询问薛某是否知晓,两天后薛某的代理蒋某菲亦询问产品是否出现问题,薛某在不清楚缘由的情况下当即质问刘某丽,但未得到答复。一周后与刘某丽吃饭时,刘某丽的解释是“产品没问题,事情已处理好,是卖假产品商家造的谣。”并重新建立了个代理群,群里还有人在销售并反映产品效果好,但薛某对该产品产生了怀疑,未再实际对外销售。 综上,在薛某的眼中,涉案的减肥产品有正规厂家、有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有实体店、有产品真伪查询系统、有正规授权证书,薛某有理由确信该产品来源正规,对人体无害。如果该产品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薛某始终被蒙在鼓里,其也是受骗者、受害人。薛某并不明知所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毒有害成分,亦不明知该产品对人体有害,其主观上不具备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薛某销售减肥产品的数量少,宣传、销售范围相对封闭,获利甚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薛某销售减肥产品的数量较少。经薛某陈述,其除了向他人批发共计数十盒之外,薛某自己仅直接零散售出12或13盒。上述减肥产品的销售总额仅2万余元,其赚的差价(净利润)仅为6000元左右;薛某主要是通过微信的“朋友圈”对产品进行宣传,并未大范围公开进行销售宣传,销售范围十分有限;加之,“朋友圈”本身就是较为封闭的社交平台,是“熟人圈”,其宣传的对象也仅限于自己的亲友等熟人范围。因此,薛某销售减肥产品的数量少,宣传和销售范围小,获利甚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没有社会危险性,无须对其强制羁押 薛某一贯表现良好,老实本分,无不良记录,更没有刑事犯罪与治安处罚的前科劣迹,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地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态度较好。本案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嫌疑人薛某的人身危险性极小,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第一款所列的社会危险性。 薛某上有年老体病的老母等待其照顾,下有年幼的女儿需要其抚养。薛某的母亲因患有胃癌,先后经过两次手术将胃全部切除,生病期间一直都是由女儿薛某照顾;薛某的孩子仅2岁多,整日哭喊着要找妈妈。因此,恳请贵局依法对薛某变更强制措施进行审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以利于其尽快回归家庭,关心照顾老母和幼女,在家庭的教育下,认识并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申请对薛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南京市公安局**分局 辩护律师(签名):崔保华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盖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清单
一、郭某某于2017年12月25日出具的“说明”1份(附身份证)(来源:郭某某); 二、报告日期为2016年4月10日的“好瘦饱腹燃脂减肥胶囊”《检测报告》图片3张(来源:微信公众号“凡*万”2016年6月12日推文《好瘦饱腹燃脂胶囊成分及介绍!为什么效果这么好?》); 三、报告日期为2016年11月10日的“好瘦古方燃脂纤体胶囊”《检测报告》图片3张(来源:郭某某的OPPO R9s手机,该手机原为薛某使用); 四、刘某丽在微信朋友圈的发帖,提供查询网站可查询产品真伪及代理商图片2张(来源:薛某微信号“有*佐”于2017年5月28日收藏); 五、“好瘦古方燃脂纤体胶囊”的包装图片1张(来源:郭某某的OPPO R9s手机,该手机原为薛某使用); 六、湖北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予薛某的《授权证》图片1张(来源:刘某丽朋友圈宣传网站http://haoshou.660818.com/查询); 七、刘某丽开的实体店“某丽减肥美甲”店开业时(刘某丽、薛某)图片3张(来源:郭某某的OPPO R9s手机相册,该手机原为薛某使用); 八、刘某丽在其经营的“某丽减肥美甲”店里公开售卖减肥产品的图片2张(来源:郭某某、薛某家用台式电脑); 九、2016年6月12日微信公众号“凡*万”推文《好瘦饱腹燃脂胶囊成分及介绍!为什么效果这么好?》(内含报告日期为2016年4月10日的《检测报告》、《顾客体检报告》)图片14张(来源:微信公众号“凡*万”); 十、徐某于2017年12月23日出具的“说明”1份(附身份证)(来源:徐某); 十一、薛某母亲曲某某两次手术病历资料1份(来源:郭某某); 十二、薛某幼女出生证明1份(来源:郭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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