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巷16号2楼
邮编:210000
电话:025-84535529
邮箱:9zhoulaw@163.com
 
无罪辩词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刑行辩词 > 无罪辩词
实战辩词|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引诱的言词证据能否排除?


按语

        引诱获得的证据是否能够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疑为案涉浴室的投资者,其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否对浴室存在卖淫行为知情;二是否参与浴室的组织经营。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时,赵某某提及办案人员在提审时曾经诱导他作出“知晓卖淫行为”的供述,对其极其不利。辩护人认为这是一个无罪辩护的契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虽只明确通过刑讯逼供和暴力威胁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当排除,未指明以引诱方法收集的证据是否应当排除,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有规定办案人员“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因此以引诱方法收集的证据可以确认为非法证据。在排除那份诱供的讯问笔录后,办案机关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对浴室存在卖淫行为知情。最终,在拘留期限(30天)的最后一天即2017年10月16日,办案机关没有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取保释放。

        以下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全文。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

地   址:南京市太平巷16号

联系电话:02586647005、13809024288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一案,于2017年9月16日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某某市某某区看守所。受赵某某妻子周某某的委托,申请人依法提请将赵某某的强制措施从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其妻子愿为赵某某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赵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并非温泉洗浴中心的实际投资人,其不享有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嫌疑人赵某某经营一家家俱公司,2016年9月份因朋友介绍,向“文某某”(音译)提供定做家俱服务与其结识。当时定做家俱款总价款人民币4.8万元,文某某首付2万元,余款2.8万元于2017年1月份付清。2016年底,赵某某曾通过平安银行网银向文某某工商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用途虽标注为“温泉投资”,但实际是赵某某借给文某某用于温泉投资的款项,双方曾口头约定利息为5万元,于2017年底连本带息还清。“某某温泉洗浴中心”注册成立后,二人未签订投资协议确定各方出资比例、利润分成、经营管理等权利义务,赵某某并未成为参股投资人,更无从行使投资人的权利。自温泉洗浴中心开业直至案发将近一年时间里,赵某某除了收到上述家俱款的余款外,没有从文某某处拿过一分钱,更没有收到任何分红。另外,赵某某到该温泉洗浴中心洗澡消费,每次均自己以现金方式付费,对此,侦查机关可以向温泉洗浴中心夜晚值班的前台小男孩进行核实确认。倘若赵某某确是该温泉洗浴中心的投资股东,在自己的店里消费完全可以免费或者记账冲抵。不可能不拿一分钱的分红,消费还要付钱,这不符合常理。由此可见,赵某某并非真正投资人。

二、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未参与温泉洗浴中心的经营管理,更谈不上组织卖淫。

文某某于温泉洗浴中心开业时在员工面前介绍赵某某是股东之一并夸大赵某某的背景,其本意在于告知众人:自己作为一个女人是有实力、有背景、有靠山的。实际上赵某某在温泉洗浴中心并无具体的职务,无任何分工,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其未曾从温泉洗浴中心处领取过工资,也无权决定其他员工的工资收入及工作内容,更不参与洗浴中心小姐的招聘管理和工作安排,小姐也无须向其请示和报告工作。赵某某前往该洗浴中心是为了消除疲劳,次数不多,时间也不固定,其身份是洗浴中心的家俱提供和售后服务商,也是一名消费者。在温泉洗浴中心洗澡休闲过程中虽然也曾与个别员工聊天,谈及浴室日常经营情况,但其仅是个可有可无的角色,其存在与否对该洗浴中心的经营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三、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并不清楚洗浴中心是否存在卖淫嫖娼的严重违法行为。

赵某某虽知晓店里有提供异性按摩的服务项目,但认为是正规的按摩服务,并不确定洗浴中心是否提供非法的性服务,因为其既未亲眼所见,也无人明确向其告知。侦查机关在2017年9月15日对赵某某进行第一次讯问时他就做了清楚的陈述,其并不知晓该温泉浴室中心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存在。但第二次的讯问过程中(讯问时间为2017年9月17日星期日上午)赵某某受到办案民警的诱供,当时赵某某陈述:“当时借钱给她只知道她收益快,但不知道经营的是什么。”办案人员进行不恰当地引导:“就算你知道借钱给她是用于性服务场所的,跟你是不是股东也没有关系,现在马路上哪个老百姓不知道温泉都是提供性服务的?”赵某某顺从:“行吧,行吧”。在上述对话中,办案民警特意强调了是否股东的重要性而弱化了是否知情的重要性,导致嫌疑人以为是否知情无足轻重而按照民警的意图进行了陈述。

上述内容当然不会出现在讯问笔录中,但当日的《讯问录音录像》一定能够还原真实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因此,该诱供笔录内容应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四、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无刑事犯罪与治安处罚的前科劣迹,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

赵某某有正当的工作和合法的收入,在某某市亦有固定的住所,能保证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同时等待法律的公正裁判。其亲人亦迫切希望司法机关能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允许其在限定的活动区域内处理家俱公司的业务,照顾年幼之子。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申请对赵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  致

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

           辩护律师:崔保华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