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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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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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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判无期案终获缓刑”系列辩护文书之四——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

        按语:刑事辩护过程中,证据的调取和运用殊为重要。本案虽因客观事由证人未能到庭作证,但辩护人于庭后向法院递交的与该证人谈话录音光盘及文字稿,对本案的定性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案部分证据材料辩护人无法自行取得,如:被告人被扣押的手机中短信内容、被害人继远公司民事诉讼的档案材料等,这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司法机关一般不会主动调取,需要辩护人提出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崔保华律师

    住址南京市太平巷16号

    联系电话:13809024288 02586647005

    申请事项:证人张*飞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被告人倪湖邺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之中。证人张*飞原系本案被害人安徽JY电网技术有限公司营销中心业务员,其能到庭证明:安徽JY电网技术有限公司曾于2010年至2011年间与被告人倪湖邺签订过数份无实物交易的融资性买卖合同,与本案极其相似。该证人证言直接影响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求贵院依法通知证人张*飞出庭作证。望准。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崔保华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2015年10月25日

 

证人:张*飞,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022219800*******,联系电话:158056*****。

附相关证据:1、安徽JY电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LZ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于2010年12月1日的《冶金矿产品买卖合同》复印件;2、安徽JY电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LZ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于2011年3月14日的《冶金矿产品买卖合同》复印件;3、安徽JY电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CG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4日签订的《冶金矿产品买卖合同》电子图片打印件;4、2011年3月15日安徽JY电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南京CG贸易有限公司付款1200万元《记账回执》电子图片打印件;5、2011年3月15日南京CG贸易有限公司向南京LZ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付款1200万元《记账回执》电子图片打印件。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崔保华

单位: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太平巷16号

联系电话:13809024288 02586647005

 

本人依法接受被告人倪湖邺及其妻子章*的委托和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合同诈骗一案中担任被告人倪湖邺的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维护被告人李湘宁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贵院依法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申请事项

申请向安徽JY电网技术有限公司或黄山市歙县人民法院调取安徽PRP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注销,原系JY继远电网技术有限公司的子公司,2008年12月成立,2010年初注销,法定代表人:何*)与安徽黄山XAJ百合山庄就“弱电工程项目”签订的买卖合同或与该合同相关的诉讼材料。

 

事实和理由

本案主要证人潮*受安徽JY电网技术有限公司指派,于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间任安徽PRP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销售员。在此期间,其曾代表安徽PRP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黄山XAJ百合山庄就“弱电工程项目”签订过三方货物买卖合同。后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并形成诉讼。据相关证人陈述,该合同属于名为买卖,实为融资的虚假合同。上述情况如属实,则与本案情形极其相似,可证明安徽JY电网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类似合同远非一次,更可侧面证明本案中虚假合同项目潮*及其他负责人已然知情,非被告人倪湖邺虚构。

上述证据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故依法申请贵院调取上述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崔保华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附:

1、《JY电网公司员工(潮*)登记表》1份;

2、潮*身份证复印件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