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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之辩:证人不出庭?如何抽钉拔楔——李晋涉嫌贪污案《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刑事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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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接上文,经过庭前会议的初步辩护,控辩双方出现了新的争议焦点:李晋的身份职务。可检察院却于2023年5月17日寄来五份证人询问笔录,补充了新证据。崔律师经过阅卷,发现补充新证据的主要证明目的——指认李晋为单位“实际负责人”!

对此,崔律师先后形成两份《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五名指认李晋为“实际负责人”的证人出庭,当庭将此事问个清楚!然而两份申请如石沉大海,渺无音讯。

证人无法出庭,辩护人无法与之对质,在此种不利情形下,崔律师决定交叉询问本案三名被告人,从他们的陈述中寻找突破口。

辩护人如何力挽狂澜,帮助李晋摘下单位“实际控制人”这顶“高帽”?请继续关注后续推文。

本文地址、姓名及名称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曾庆栋 陈静远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305号江苏饭店七楼南一

联系电话:13809024288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赵中(身份证号:320000000000000000)、赵宏(身份证号:320000000000000000)、李小民出庭作证。

事实和理由

王忠、魏国、李晋涉嫌贪污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之中【案号:(20XX)苏XXXX刑初XX号】。鉴于赵中和赵宏的证言均指认李晋为计量科的实际负责人,与王忠供述与辩解不一致;又鉴于在案证据除2017年7月19日会议纪录明确“体系运行由黄贵牵头,李晋协助,业务由李晋牵头,赵中协助”外,均无法显示李晋为计量科实际负责人。为查明李晋在本案中实际发挥作用大小,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二人到庭作证。江北市计量测试院《情况说明》《相关企业油气回收业务开展及收费情况一览表》【卷23第65页】对于关键事实说明不清,参与人员及相关费用均存在重大问题,故申请经办人李小民到庭作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为还原事实,查清真相,现特向贵院申请批准证人赵中、赵宏和李小民到庭作证。

此致

江北市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签名):崔保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305号江苏饭店七楼南一
联系电话:13809024288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依法通知证人黄贵(身份证号:320000000000000000)和李勇(身份证号:320000000000000000)出庭作证。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王忠、魏国、李晋涉嫌贪污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之中【案号:(20XX)苏XXXX刑初XX号】。公诉机关变更后的起诉书虽然认定李晋为从犯,但仍将其认定为计量科实际负责人,这与实际情况不符。鉴于黄贵和李勇的证言均指认李晋为计量科的实际负责人,与王忠的亲笔供述及检测中心任命文件、会议纪要内容不一致,需要二人到庭说明情况,还原相关事实,厘清李晋在本案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
另,2022年5月17日魏国等人被举报后,质检中心主任李华曾明确,临时人员不允许跑业务收费,并调整了魏国岗位:衡器室相关检测业务全部交由黄贵等人负责,魏国只负责压力表检测。故此,在此日期后魏国私下收取的检测费用属于其个人越权行为,与李晋无关,需要黄贵到庭作证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上述两项事实涉及李晋的作用发挥及犯罪数额的确定,属于与量刑相关的关键事实,现特向贵院申请通知证人黄贵和李勇到庭作证。
此致
江北市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签名):崔保华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