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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位之辩:第二变第三——李晋涉嫌贪污案《辩护意见书》|刑事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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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晋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因涉嫌贪污被监察机关依法调查,2022年11月28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家属紧急求助于崔保华律师团队。

在多次会见及仔细阅卷的基础上,崔律师敏锐地发现,《起诉意见书》中李晋位列各被调查人第二,但从犯意追求和发挥作用角度,可以明显看出李晋在三名被调查人中地位和作用都是最低的。故此,崔律师决定先从嫌疑人顺位排序着手,提出相应辩护意见。此外,崔律师在会见和阅卷过程中,发现本案还遗漏了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需要告知检察机关。遂形成了《辩护意见书》,从各嫌疑人犯意追求、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遗漏其他嫌疑人等三个方面为李晋进行辩护。

2023年2月7日,检察院达了《起诉书》,令人欣慰的是,办案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李晋从第二嫌疑人移至第三被告人!但针锋相对的辩护才刚刚开始,崔律师又发现了新的突破口,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本公众号的推送。

(本文地址、姓名及名称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曾庆栋 陈静远










   李晋涉嫌贪污案辩护意见书
江北市人民检察院:
忠、李晋国涉嫌贪污一案,贵院正在审查起诉中。李晋2022128日被贵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江北市看守所。李晋亲属委托,经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法担任李晋的辩护人。在仔细阅卷、多次会见的基础上,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贵院予以考虑和采纳。
一、从犯意追求看,李晋王忠魏国的犯罪故意性质、范围不完全相同
王忠发起了贪污犯意,积极追求犯罪目的。根据王忠自述,其因仕途失意,于是产生“寻找合适人选开虚假公司,利用自己在质检中心担任副主任,手中还有些权力,再赚些外快”的想法。其在先后找赵中小华合作被拒后,找到李晋商议找寻他人合作。其先后于2021年和2022年的春节从魏国处收取现金,分得赃款;还两次要求魏国为其个人名下汽车支付保险费用。
魏国积极追求犯罪目的,肆意扩大犯罪结果,支配享用犯罪所得。其从最初贪污犯罪的积极追随者,后期发展为独自冒进者。其因贪欲之影响及掌管虚假公司款项之便利,盲目扩张、肆意敛财,已然远超出李晋的主观故意和预想。
2021年初,其在未与王忠李晋商量的情形下,自作主张注册成立了江北市城计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城北中心”),已显示其冒进的意图;2022517日被举报后,王忠李晋都不想继续经营,但魏国在已经递交辞职报告的情形之下,仍然私下以城北计量检测中心的名义开具发票,收取DDE油品有限公司江北市加油站、YF饮料有限公司、江北XY有限公司、HD食品(江北)有限公司、ZJ有限公司、江北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共计人民币78450元检测费,且不上缴;2022614日,其又私下以”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江北兴土检测服务中心,在案证据中的银行流水显示,该公司仍然以原有模式对外收取检测费用,其中,该公司于202276日将10000元检测费转入李艳尾号为****的长江银行账户。
此外,起诉意见书指控的江北ZRY加油站有限公司、江北ZF加油站有限公司、江北GZ燃气有限公司、江北CX加油站有限公司、DDR有限公司江北市加油站、江北ZH加油站有限公司、YZ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江北加油站等7家加油站涉及的12笔油气检测回收服务费,检测单位为江北市计量测试院,经办人为该院工作人员李小民。根据李小民提供的计量测试院《情况说明》,上述检测工作由该院完成,但“经友好协商”,相关检测费用“由江北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发票并收取费用”。此处所谓的“友好协商”,既未见两单位之间的书面确认文件,亦不知双方代表于何时如何进行协商。李晋有充分理由认为,此处的友好协商系魏国私下与他人进行合谋,侵吞江北市计量测试院应当收取的油气回收检测费用。据此,与该系列技术服务费相关的犯罪指控完全超出了李晋的犯罪故意,与其无关。
对于犯罪所得,魏国随心所欲地占有、支配和享用。在案证据显示,2020江北华力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公司”)成立后不久,其立即于430日和521日转账两笔共计22000元给其妻子左小花用于家用;后又于617日向JD公司转账30000元用于支付购车款;其还私下将数十万元用于炒股等投资理财或借与他人;此外,其还于202276日(收取江北兴土检测服务中心的检测费用当天)向一个名为李萍萍的女性无偿给付50000元,这些支出、使用均未曾向李晋王忠告知。
李晋对于犯罪目的持放任的故意,并非积极追求。自始至终,李晋并无贪污瓜分巨额钱财之故意,其真实想法是吃吃喝喝等费用有地方开支。2021年和2022年两个春节前,李晋均未收取当年“分红”的现金(魏国讯问笔录中明确2021李晋拒收)。这与王忠、魏国积极追求犯罪所得相比,明显不同。直到案发后,李晋才知晓两个公司实际截留的检测费用数额十分巨大,该数额远远超出了其预想,其未曾想过、更未提出过要瓜分该赃款。需要提示的是,起诉意见书认定“被三人侵吞的江北质检中心资金834856.46元中,……,李晋使用30000”,却又再次认定“三人一起用于吃喝等个人消费250000余元”,系重复认定。该30000元并非李晋个人使用,实际为其自己认可的吃喝占用的数额,案发前退给了魏国
二、从客观行为看,在共同犯罪中李晋所发挥作用最小
本案犯罪之得逞,王忠起绝对作用。王忠自述:“计量上的检定室主任、检定员都是我一手带起来的,谁想插手都难。最后市监局王局长亲自找我谈话,明确在质检中心内部计量独立运转,我自己负责。在全局中层干部会议,局又明确计量独立由我负责。”也正是在如此绝对的权利控制下,魏国拉来客户后,后续技术服务才会及时跟上,检定证书才能够及时发出,实际服务项目与实际上缴费用之间账目不吻合的问题才能够长期未被发现和阻止。
本案犯罪之实施,魏国起关键作用。涉案三家虚假的检测公司均由魏国注册成立。涉案68家企业的业务商洽由其联系对接,技术检测、证书提交由其安排进行,检测费用由其通过公司银行账户、个人银行账户或微信(支付宝)账户进行收取。其中,绝大多数业务属于与衡器室等科室相关的业务,与李晋分管的电学室并无关联,具体协调工作由魏国直接进行。
本案犯罪之推进,李晋起辅助作用。虽有众多证人指认李晋为计量科实际负责人,但事实并非如此:其一王忠已然自认“计量独立由我负责”;其二,在案证据显示,除了2017719日会议纪录明确“体系运行由黄贵牵头,李晋协助,业务由李晋牵头,赵中协助”等内容外,20191210日、2020415日的两个书面文件中,均只确定李晋为电学室的负责人(室主任),并无任何正式文件宣布李晋为计量科实际负责人。江北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于202210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亦明确,自2020415日以来,原则上人员分工参照2020415日的文件执行;第三,计量科工作人员请假无须李晋审批、日常费用报销无须李晋签名,李晋更无人事任免和调整权,如魏国由电学室调整至衡器室正是由王忠一手安排。由此可见,李晋既无计量科科长正式任命之名,亦无岗位职权之实,充其量只是业务上的牵头人而已。也正基于此,李晋在本案中的主要作用在于,一方面,在王忠找人开公司时,推荐了魏国并与其商谈共同开公司事;另一方面,“将魏国拉入到质检中心的检定证书微信群里,并且将近两年质检中心的业务台账发给魏国”为其承接业务做好前期准备(上述“业务台账”各个室主任均可查阅,并非李晋个人掌握),后期的业务洽谈、设备检测及费用收取均由魏国独自或带领工作人员完成。其间,李晋仅于202110月代表检测中心参与过一家名为江北AJ食品有限公司的业务洽谈,并将洽谈结果及时向王忠进行了汇报,其后来才知道这笔钱中35000是被收到城北中心账户上,其中17000元被截留,只有18000元上缴计量所(《计量所缴款明细表2020年》显示,2020429李晋接洽AJ公司检测业务时向计量所上缴当年全部检测费25000元)。
三、本案遗漏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
在案证据显示,江北质检中心计量科衡器室主任赵宏魏国等人设立虚假公司截留检测费的贪污行为不仅知情,而且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给予协助,先后两次收取了魏国给予的现金共计40000元(案发后退还给魏国40000元,其只认可收到30000元)。此外,对于新设立城北中心,赵宏魏国出谋划策。据此,赵宏成立本案共犯(帮助犯),应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重要事实还有待进一步查清,建议贵院将本案退回监察机关进行补充调查或由贵院自行补充侦查。在此基础上,望贵本着“刑罚谦抑”的基本理念,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综合全案案情和现有证据,确认李晋在共同犯罪中起相对次要作用,并考虑有自愿认罪认罚之态度,依法向审判机关提出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辩护律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附:辩护人联系方式
单位: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住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巷16
崔保华律师 13809024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