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 :
虽有遗憾,但辩护人并不气馁。本着为当事人利益考虑,决定转变思路对程某做认罪认罚不起诉的辩护,向检察机关寄递了《关于对程某进行公开审查听证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请书》,指出:1.程某未参与PTL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2.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8万元,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4.程某作为企业负责人,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外汇、税收和就业岗位,积极帮扶山区贫困企业,是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恳请检察院进行了解核实并在做决定时予以充分考虑。
关于对程某进行公开审查听证
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请书
HZ市DT区人民检察院:
程某与陈某系小学同学,其创业之初曾得到陈某的帮助支持。后程某事业发展较为成功,颇具经济实力,对陈某也多有帮扶。如2018年1月,陈某计划加盟“清口清汤面”连锁餐饮业,但囿于资金缺乏邀请程某参与投资,程某欣然应允,程某负责出资,陈某具体经营,合作顺利。
2019年年初,陈某再次向程某提出了新的投资项目,即本案的PTL公司,考虑到同学情谊及此前成功的合作,程某同意投资。根据各方约定,程某除了出资和参与分红外,不实际参与PTL公司的业务经营和日常管理,其对PTL公司日常业务流程、所推广平台名称及贷款APP项目不甚了解,除了几位合伙人之外,其并不认识公司的其他员工,也不知道人员的具体分工。程某虽在公司股东微信群,但因自己日常业务繁忙很少在群里关注PTL的事务。事实上,程某卷入本案在某种意义上亦是被张某等人利用。直至案发后,其才知晓自己投入的100余万中的104万被张某、许某夫妇用于私人购房;又得知PTL公司注册资金并未到位,与《股权转让协议》第3.1条中约定的“甲方真实出资”前提条件明显不符,其花巨款购得的所谓“股权”实为空股。
辩护律师(签名):崔保华
2020 年 12 月 8 日
附:一、辩护人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