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化名)从事房产销售,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3月28日被ZJ省NB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后被羁押于某区看守所。其家属紧急求助于崔保华律师团队,希望能挽救快崩溃的家庭。 接受委托后,崔律师于2023年4月3日上午前往看守所会见贺某,了解其犯罪事实存在,涉嫌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如果诈骗罪名成立,刑期在10年以上。进一步分析案情后,崔律师认为本案罪名定性存疑。进而确立了初步的辩护思路,即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力争变更罪名为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会见毕,崔律师立刻约见承办警官。被告知,贺某隐瞒了部分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崔律师随即再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贺某,经追问,贺某透露,其遗漏了一笔现金交易未供述。经及时引导,贺某立即醒悟,并表示将在后续提讯时补充供述。 尔后,辩护人联系贺某家人,积极与被害单位沟通商洽退赃事宜。近日,大部分赃款已经退还。 在多次会见、精心研析的基础上,崔律师形成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从坦白、罪名、退赃退赔、家庭情况和社会危险性等五个方面为贺某辩护。23日下午,承办警官来电,称已收到申请书,称贺某虽然补充供述了遗漏的犯罪事实,但贺某对数笔交易的时间顺序供述不清,仍不构成如实供述!对此,崔律师坚持认为,贺某因记忆模糊无法准确还原案件的具体时间、顺序等细节,但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承办警官表示,对辩护人的意见将予以考虑。 鉴于近期公检两机关正围绕本案嫌疑人的逮捕必要性进行沟通交流,辩护人决定另行提交一份辩护文书供检察机关参考采纳。 功夫不负有心人,案情再次峰回路转,2023年4月27日晚,办案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贺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至此,经过崔保华律师团队近一个月的努力,贺某与其待产未婚妻及家人团聚! 本文推送的为贺某《取保候审申请书》全文及附件《不予批准逮捕辩护意见书》《释放证明书》。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本公众号的推送。 责任编辑:曾庆栋 韩宁宁 请求贵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贺某(化名)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贺某因涉嫌诈骗一案,于2023年3月28日被贵局刑事拘留,现被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受贺某本人之委托,经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指派,申请人依法担任贺某的辩护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特申请将贺某的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其父愿为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理由如下: 一、贺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举报他人违法犯罪,人身危险性较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贺某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揭发同案犯犯罪事实,并向办案机关递交了能够证明同案犯犯罪事实的录音证据,积极协助办案机关侦查和取证,依法可从轻处罚。 二、本案罪名定性存疑,贺某的全部或部分行为更符合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本案中,贺某涉嫌两项犯罪事实:一是通过“全民推荐”活动,以他人的名义获取公司介绍费;二是通过出售“员工房”获取客户的好处费。就第一项犯罪事实而言,贺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介绍人,从而骗取公司的“介绍费”,非法占为己有,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就第二项犯罪事实而言,定性亦存疑,贺某在单位(ZJJH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H置业公司”)领导的指示下,以出售“员工房”方式获取客户好处费,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或职务侵占。 三、贺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并积极退赃退赔。贺某一贯表现良好,待人诚恳,孝顺父母,此前无任何犯罪前科,此次犯罪属于初犯,人身危险性较小。其收受客户的好处费,大部分已经退还(详见附件一),对剩余部分,家人正积极筹款继续退赃退赔。另,其家人正与JH置业公司的母公司——HHJ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沟通协商,愿意退还所有“介绍费”,力争获得谅解。 四、贺某怀孕未婚妻及患病双亲需要其亲自照顾,后续房产处置退赃退赔需其出面处理。贺某未婚妻已怀孕七月,日常行动不便,此前产检均由贺某陪同;父亲患有肝内血管瘤、肝囊肿和胆囊息肉等疾病,母亲患有子宫肌瘤等疾病,做完手术后身体虚弱(详见附件二)。贺某被羁押后家庭收入骤减,其父母每日带病早出晚归辛苦工作;怀孕未婚妻独自一人,无人照料,令人担忧。当前,父母需要其帮助看病,未婚妻也需其关心照顾,其名下财产也需本人进行处置,以继续进行退赃退赔。五、对贺某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于2022年9月21日发布了修改订后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取保候审制度,其在第一条即明确了本次修订遵循的宗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第三条具体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社会危险性”具体是指下列五种情形:“(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根据上文分析,贺某不存在上述任何一种“社会危险性”情形:其一,贺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且早已从原工作单位辞职,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其二,本案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其三,贺某与其他从事销售的同事各自独立犯罪,并无交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举报单位领导的犯罪行为,不会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与其他人串供;第四,贺某在到案前即主动向客户退还赃款,案发后其家人代表其与原任职公司洽谈退赔事宜,故其不会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第五,家中父母生病、爱人怀孕待产,其不会产生自杀或逃跑的企图。对其取保候审,一方面有利于减轻其家中负担,排除后顾之忧,促进其进一步认罪悔罪;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快推进财产处置和退赃退赔程序。 综上所述,望贵局本着“刑罚谦抑”“少捕慎诉慎押”的基本理念,依法对贺某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审核,并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本人愿意接受办案机关的监督管理,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接受法律的公正审判!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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