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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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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高处坠亡,“包工头”要判刑吗?——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不起诉辩护意见书|刑事辩词

按语:犯罪嫌疑人徐某常年带队伍承揽小工程,俗称“包工头”。2020年11月2日,因疏于安全管理,导致现场施工人邹某在厂房屋面拆瓦时不慎坠亡。事发后,徐某及发包单位共同赔偿了死者家属120余万元。本以为已经息事宁人,未料想,数月后XH市公安局以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随后移送XH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工地摔死人,作为一个小包工头”除了赔钱之外还要被判刑!某茶饭不思、焦虑万分,遂求助于崔保华律师团队据承办该的检察官介绍, 在此之前,该市因建筑施工致人死亡的大责任事故尚无不起诉之先例。一边是司法机关的件件例案,一边是徐某本人的殷殷期盼,如何现最佳辩护,是摆在崔保华律师团队面前的难题与挑战。
律师团队根据案情、紧贴刑事司法政策,制定了如下辩护方案并逐步实施:一是完善主体资格,指导徐某依法登记注册了RX劳务有限公司,徐某也从一个小“包工头”成为公司“总经理”。二是力抓合规管理,通过全面建章立制、加强安全培训和配齐安全设施,逐级压实责任、消除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三是取得书面谅解,经与被害人家属诚恳沟通,取得其书面谅解,明确表示希望办案机关对徐某免予处罚。四是员工自发陈情,员工们得知老板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担心企业经营受挫、个人面临就业风险,自发书写《陈情书》一封,恳请XH市人民检察院对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五是进行类案检索,从威科先行等平台检索出案情与本案基本相同,处理结果为不起诉的异地重大责任事故案,提交办案机关以供参考。是依法申请听证,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书面申请检察机关对此案进行公开审查听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听证员对本案的意见。
2021年12月3日,听证会如期举行,辩护人参加听证会并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与会听证员们一致建议对徐某相对不起诉功夫不负有心人,2021年12月16日XH市人民检察院对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徐某一直悬着的心也终于落地。本文推送的即为《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徐某依法决定不起诉的辩护意见书》全文及《不起诉决定书》截图。
责任编辑:陈慕花 胡毓琪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徐某依法

决定不起诉的辩护意见书

XH市人民检察院:
受徐某本人委托,经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本人担任徐某的辩护律师参加本次听证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徐某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次事故发生起因系XH市ABDQ有限公司一厂房需要更换阳光瓦,该工程项目是一临时性的小工程。徐某常年从事组织施工(即“包工头”)的工作,有一支成员相对稳定的施工队伍,团队工人们均从事相关工作多年,在建筑工程施工流程、安全保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案涉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系被害人邹某来到该团队工作时间较短,徐某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疏忽了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导致现场存在组织不到位;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施工过程中被害人邹某自己也存在盲目自信的心理,安全意识淡薄,以为“上房揭瓦”这样的事情并不复杂。事故发生后,施工负责人徐某并未逃避责任,第一时间即选择打120急救电话对被害人员邹某进行抢救。

二、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徐某于案发同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并于2021年3月25日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对本案的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邹某不幸去世后,徐某、XH市ABDQ有限公司与邹某家属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二者共赔偿邹某家属122万元,其中徐某支付40万元。害人家属对徐某因过失行为造成的本次事故书面表示谅解,并希望司法机关能够给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事故发生后,徐某力抓企业合规管理,用实际行动服务“六稳”“六保”。本次事故发生后,徐某痛定思痛,深刻吸取教训。其在XH市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了RX劳务有限公司,公司现有员工12名,均已依法为其购买保险,配置安全防护用品。平时注重用工培训和安全保障,依法合规经营,防微杜渐,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徐某能够敬畏法律、遵从法律,以实际行动悔过自新,服务“六稳”“六保”。

2020年10月30日,张军在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强调,要考虑民营企业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对经营中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慎捕慎诉,最大限度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2021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做好 ‘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2021年3月最高检在两会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平等保护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积极、稳慎试点,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做好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半篇文章’。”

公司员工得知老板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十分担心企业经营受到重大影响,个人家庭面临就业风险,职工代表自发书写《陈情书》一封,希望XH市人民检察院能够对徐某作不起诉决定,并承诺日后会积极配合徐某做好企业管理合规工作。

五、徐某系初犯、偶犯,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相对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亦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30条明确,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望贵院全面考量犯罪嫌疑人徐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刑事犯罪与治安处罚前科;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主动加强企业合规制度建设取得一定成效;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以及认罪认罚等因素,依法对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以上意见,请参考,谢谢!

                                      辩护律师:崔保华
实习律师:胡毓琪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2021年12月3日

附:

、辩护人联系方式

单位: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住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巷16号
崔保华律师 13809024288 
二、邹某家属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刑事谅解书》;
三、TZ市RX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工资表(7月-9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1999年版)保险单及购买保险记录、安全生产手册;
四、《事故善后协议书》;
五、《工程安装合同书》、发票及部分工程图片;
六、陈情书及职工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七、参考案例
1.(孙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2.(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3.(王晓鹏)(公开版) 方检刑一刑不诉〔2021〕Z2号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4.(吕某某重大责任事故)(公开版)三渑检公诉刑不诉〔2016〕13号 不起诉决定书,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5.(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博检公诉刑不诉〔2016〕31号不起诉决定书,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