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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逮捕后能否再获自由?——王某涉嫌盗窃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刑事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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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前文,王某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这意味着检察院并未认定王某的行为系侵占。但崔保华律师未放弃,仍积极地与检察院进行沟通,并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希望检察院考虑到王某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及其系两个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之情形,对其解除羁押。

       王某究竟能不能取保候审?案件后续会发生什么变化?请关注本公众号后续推文。

责任编辑:胡毓琪 曾庆栋

王某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辩护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

地  址:南京市太平巷16号 电子邮箱:454195692@qq.com

联系电话:13809024288  025-86647005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其解除强制措施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FD县看守所。辩护人认为,王某社会危险性较小,且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不适宜对其继续羁押。现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提请贵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对其解除强制措施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王某存在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案案发后,王某在尚未受到讯问也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即主动在被害人冀某的陪同下一起至办案机关说明情况,此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另,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取得、出售、赎回手表的全过程,并带领办案人员前往回收手表店铺进行指认,其行为亦符合如实供述的条件。因此,王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成立自首,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二、王某积极退赃,弥补了被害人损失。王某以高于出售价格赎回手表并归还给被害人,并未从中获益,且已经完全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

       三、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对于侦查机关的指控,基于其本人对法律的认识,王某明确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其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认罪认罚阶段早,体现了认罪悔罪的良好态度,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二款及第3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四、王某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不适宜羁押。王某于2019年离异。此前与前妻共育有两个男孩,一个10岁,另一个年仅3岁。离婚时约定两个孩子均由王某个人抚养,并由王某自行承担抚养费用。因此,王某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需要对孩子进行教育抚养,不宜进行羁押。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八)认罪认罚的;(十一)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本案主要事实已经基本查清,犯罪嫌疑人王某属于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且系两个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符合上述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此外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王某在沙场集装箱内取得被害人遗忘的手表后就负有代为保管并归还的义务,但其拒不交出,且将其转卖,属于侵占。其产生据为己有的想法是在发现手表之后,而非预谋窃取。故此,王某的行为更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所规定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综上所述,王某无刑事犯罪和治安处罚的前科劣迹,本次犯罪也是临时起意所致,其已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深刻反省。望贵院本着“刑罚谦抑”、“疑罪从无、从轻”的基本原则,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三条至第五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综合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对王某羁押必要性予以审查,对其解除强制措施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FD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签名): 崔保华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202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