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某系三个酒店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春,因受疫情影响生意萧条,为增加收入,采纳前台负责人张某的建议允许卖淫女入住酒店。后因涉嫌容留卖淫被刑事拘留,其自愿认罪,尔后被取保候审。未料,一个月后其突然被逮捕。 取保后又被逮捕,意味着案情变得复杂,刑罚也会较重。此情此景之下,敖某家属紧急求助于崔保华律师。崔律师在第一时间会见了敖某,询问其是否隐瞒了案情或有新的情况发生,其表示均不存在,对自己再次被羁押的原因也感到十分茫然。审查起诉阶段,崔律师经仔细阅卷发现,侦查机关制作的《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书》和《起诉意见书》均显示敖某系被抓获归案。然而,根据在案证据材料及敖某本人陈述,其系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到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到案的自动性、归案的目的性和供述的主动性。辩护人敏感地意识到,敖某的行为应属于自首,并非抓获归案!遂立即向公诉机关提交《辩护意见书》,认为敖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前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并要求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收到律师文书后,公诉机关对敖某成立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后虽未对其解除羁押(或考虑到刑事强制措施的严肃性),但在认罪认罚量刑协商时给予了较大的让步空间,初步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8个月(该量刑已在敖某预期范围8-10个月之内)。正式签署具结书当日,辩护人再次努力协商,最终建议量刑确定为有期徒刑7个月。近日,本案开庭审理。如不出预料,本月底前敖某将重获自由。责任编辑:陈慕花 胡毓琪 辩护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辩护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崔保华律师 地 址:南京市太平巷16号 联系电话:13809024288 025-86647005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敖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敖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20年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NJ市YHT区看守所。经仔细阅卷,辩护人认为敖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无须对其强制羁押。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法提请将敖某的强制措施从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办案机关认定敖某被抓获到案与事实不符 Y公(H)提捕字[2020]X号《提请批准逮捕书》记载:“经审查,我局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犯罪嫌疑人敖某于2020年10月28日被我局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于2020年11月6日被我局上网追逃,2020年11月6日被HN省HB县公安局抓获,并于当日移交至我局。”Y公(H)刑诉字[2021]X号《起诉意见书》亦记载:“经审查,我局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犯罪嫌疑人敖某于2020年10月28日被我局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于2020年11月6日被我局上网追逃,2020年11月6日被HN省HB县公安局抓获,并于当日移交至我局。” 然而,上述记载中有关敖某到案经过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办案人员因工作粗疏,将同案其他嫌疑人的抓获经过与敖某的到案经过混为一谈。《刑事侦查卷》证据卷一中李某《抓获经过》记载:李某于2020年11月6日10时许在HB县GZCCJ村X队其家中被抓获;敖某《到案经过》记载:敖某于2020年10月28日14时许经电话通知到所,敖某于当日15时到达;张某《抓获经过》记载:张某于2020年10月27日11时许在WKJDH公寓YYMS酒店内被抓获。 由此可知,侦查机关在提请批捕时所记载的关键事实谬误,将主动到案误判为抓获归案。贵院又据此错误“事实”对敖某批准逮捕,明显不当。 二、敖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成立自首 敖某接到电话通知后迅速到案,首次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问:“你之前是否知道你酒店里面有卖淫女入住,并在你酒店里从事卖淫工作?”敖某答:“我知道。”随后如实供述了其参与容留卖淫的详细经过和主要犯罪事实。敖某《到案经过》亦记载:“经查,敖某对其容留他人卖淫的事实供认不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本案中,敖某到案前并未受到讯问,亦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无论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与否,均不能成为其构成“自动投案”的障碍。在接到电话通知后,敖某仍处于人身自由状态,他可以选择潜逃,也可以拒绝前往,但其仍然选择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的自动性明显;其投案就是为了交代自己的问题,接受办案机关审查,归案的目的性明显;到案后其十分配合,无须办案人员思想教育或出示证据,在第一时间内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述的主动性明显,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敖某犯罪介入程度不深,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 其一,敖某系在经营酒店过程中因生意惨淡而涉足容留卖淫,其不以违法犯罪谋利为主要目的。2020年春,因受疫情影响,敖某经营的三家酒店生意萧条,当前台负责人张某向其建议通过允许卖淫女入住获得更多营业额后,敖某为了增加收入,获取更多利润,同意了张某的意见,并采取不登记身份信息等方式规避警方巡查。敖某本是酒店股东,所从事的网约房经营本系正当生意,但因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利益驱使,故而误入歧途,违法犯罪,相对来说,主观恶性较小。其二,敖某与李某及卖淫女无任何联系,犯罪介入程度不深。敖某与李某并不相识,也从无联系;与涉案的三个卖淫女之间亦无接触。犯罪嫌疑人张某与李某及卖淫女直接联系,对接频繁,相对而言,介入程度比敖某更深。侦查机关将敖某移送审查起诉,一定程度上基于其系酒店的主要负责人。其三,敖某犯罪情节较轻。起诉意见书指控,共有三名卖淫女在敖某开设的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其从中非法获利1016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犯罪情节较轻。 四、敖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敖某自归案后如实供述,前后一致,认罪态度良好。取保候审期间侦查人员问:“你是否认罪认罚?”,其回答:“我认罪认罚”(2020年12月2日讯问笔录第4页)。此外,敖某及其家属亦明确表示,愿意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辩护人认为,根据敖某的犯罪情节、到案经过及认罪态度,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6、7、8、9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条件。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本案中,敖某在第一时间认罪,且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时间较早,本无羁押之必要,侦查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本属正常。然而,取保候审仅一个月后,侦查机关在无新的事实出现的情形下,在敖某认罪认罚的状态下,突然报请批准逮捕,而贵院依据误判的“事实”批准逮捕,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偏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宗旨。 五、敖某作为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对其取保候审更有利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21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做好 ‘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2019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北京大学做专题讲座时指出:“企业家犯罪,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缓刑。因为民营企业(家)把它捕了把它诉了,这个企业马上就会垮台,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的就业就没了。”2020年10月30日,张军在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强调,要考虑民营企业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对经营中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慎捕慎诉,最大限度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本案中,敖某在NJ市YHT雨花台区经营三家网约酒店(注册登记为NJC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NJYHJR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NJZJ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即CK酒店、JS酒店公寓和YYMS酒店式公寓),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作出了一定贡献。其被羁押后,酒店暂时无人负责,处于亏损状态,继续对其长期羁押极可能导致关店停业,员工下岗。此情此景之下,酒店员工及其家人迫切希望尽快解除对敖某的羁押,让其回归工作岗位,扭转经营不利的局面。其本人将继续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最终裁判。 望贵院综合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7、18条之规定对敖某羁押必要性予以审查,并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NJ市YHT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签名):崔保华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2021 年 3 月 9 日 附: 1、NJC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照片; 2、NJZJ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照片; 3、NJYH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照片; 4、犯罪嫌疑人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的指导案例1篇、相关判例3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