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调查申请书
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三)ND公司业务开展、人员管理、财务管控均由赵某负责。业务方面,由赵某主要安排,夏某与刘某负责开展。ND公司的宣传资料均由赵某提供,主要宣传方式是将宣传资料发放给公司的访客或年会参与人员;主要内容是介绍ND新能源的项目,以及项目的前景和收益情况,并承诺能给投资人带来利益等。2017年6月ND公司在SG大酒店召开招商会,赵某要求陆亦妍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出席,出面在会上宣读由赵某事先准备的演讲稿,此举仅因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人事方面,陆亦妍平时几乎不在公司,其仅面试招聘过一名公司财务王某,其余员工均是由赵某、夏某和刘某负责招聘。而陆亦妍、夏某、刘某等人也是由赵某负责召集过来的。在案证据能够显示陆亦妍长时间都不在公司上班,也未曾通过其他方式来遥控、指挥工作。公司人员根本不受命于她,其本人亦受其安排。财务方面,ND公司的出资和筹备均由赵某一手负责。陆亦妍、夏某、刘某等人工资的分配和发放亦由赵某直接决定,用于发放工资的工资卡由邵某芳持有,赵某实际掌控使用。此外,根据夏某、刘某的笔录来看,二人的收入均在60万左右,而陆亦妍的收入仅为15万元左右,三人在公司地位、作用由此可见一斑。
四、陆亦妍一贯表现良好,其居住地社区认为对其宣告缓刑更有利于其照顾家庭,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陆亦妍父母已去世多年,其本人于2010年离异。多年来独自一人抚养女儿刘某怡(2007年*月 **日出生,现在读初中一年级)。此外,其弟陆某(1977年*月*日出生)患有精神病与糖尿病,生活不能自理,陆亦妍系其唯一监护人,整个家庭的重担都需要陆亦妍一人独自支撑。陆亦妍居住地社区NJ市QH区***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特出具《居委会证明》一份,认为其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即: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6条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人民法院拟宣告缓刑,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委托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NJ市JY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崔保华
2020 年 * 月 * 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