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律师分析,本案如构成盗窃罪,荆某州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但陈某能侵吞公司邮费,是利用了物流公司杨某祥、章某军、荆某州等人的职务便利。众所周知,盗窃罪的行为人是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是身份犯,是特殊主体。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性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性质,厘清荆某州的主体身份成为划分此罪和彼罪的关键。
鉴于荆某州的特殊身份,崔律师提出本案不应定性为盗窃罪,而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如定性为贪污罪,此案应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适用的调查措施应为留置,而非逮捕。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崔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本案以贪污罪移送监察委调查,强制措施也相应变更为留置措施,为降低荆某州的量刑打好了基础。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后续进展将另行发文推送,敬请关注。
NJ市XW区人民检察院:
NJ市XW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辩护律师):崔保华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盖章)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