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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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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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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辩词|逮捕后如何变更强制措施?——齐某非法拘禁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按语:犯罪嫌疑人在押,争取取保候审是刑事辩护的重要方向和关键抓手。有人说,刑事辩护的黄金期是当事人被拘留后的30+7天,不无道理。其中的30天是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一般应在此期间内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7天是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此时应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申请。两次申请均未获准的,当事人将被执行逮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其必然被持续羁押至送监狱服刑。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赋予了辩护人为当事人再次争取自由的机会。
罪嫌疑人齐源(化名)等三人为索要债务在被害人毛睿(化名)的办公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约四小时,因对毛睿以欺骗方式借款的行为十分气愤而对其殴打,经鉴定为轻伤一级。2019年9月10日,齐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崔保华律师接受其亲属委托时,齐源已被侦查机关报请检察院审查批捕,遂迅速会见齐源,了解基本案情,形成辩护思路,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因案情复杂,未获许可。此时崔律师了解到被害人毛睿亦因涉嫌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在该案中齐源等人恰是主要被害人,随即提出:争取毛睿本人的谅解将对非法拘禁案的辩护有利,并且十分可行。后经对接,齐源通过家人对毛睿进行了赔偿,并通过毛睿的辩护律师取得其谅解。
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崔律师经仔细阅卷及侧面调查,对案情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形成了新的辩护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公诉机关提起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指出:本案中被害人明显过错在先,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从宽处罚。依据两高三部《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21条的规定,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请求对齐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很快,办案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今天下午,齐源被取保释放。新年将至,全家团聚。
以下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全文(附《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本案后续进展将另行发文推送。
律师助理:戚艳丽  责任编辑:陈慕花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崔保华律师
地  址:南京市太平巷16号
联系电话:13809024288  025-86647005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齐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齐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现羁押于NJ市QH区看守所。受齐源本人及其家属委托,申请人依法提请将齐源的强制措施从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其妻王某愿为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齐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无须对其强制羁押,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过错在先。毛睿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形下,隐瞒财务状况,骗取齐源等人巨额借款。自2019年7月至9月,孙某等人多次找其催要,毛睿始终找各种借口推脱,甚至采取伪造虚假借款协议、安排虚假客户见面等方式试图蒙混过关,现已涉嫌诈骗罪,其明显过错在先。
二、齐源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案发当天,齐源听闻孙某说毛睿要还他们钱,才至YY国际大厦,并非蓄谋行为。其既非非法拘禁的纠集者,亦非第一个动手打人者。后因得知被欺骗的真相以及期间有十余借款人上门催款,才一时气愤而动手。在整个事件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所处的地位较低。
三、齐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人身危险性小。齐源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侦查阶段即已认罪。齐源2019年10月17日讯问笔录第1页倒数第1行:“我认罪,认错,对不起家人,对不起毛睿。”会见辩护人时,齐源明确表示认罪认罚。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逮捕的变更。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四、齐源家属已对毛睿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事发后齐源深感后悔,其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给予了相应的经济赔偿,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认为,对齐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6、7、8、9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条件。望贵院综合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7、18条之规定对齐源羁押必要性予以审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NJ市QH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崔保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害人《谅解书》、《确认书》及转账记录;

2、2019年10月16日《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

3、2019年12月10日《取保候审申请书》;

4、2019年12月10日《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