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通常,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再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几不可能。本案是一例外。犯罪嫌疑人曹某经营美容店,因购买使用非正规渠道韩国美容产品,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月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批准逮捕。先后历经侦查、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审查起诉。
今年8月,崔保华律师接任其辩护人。经仔细阅卷和会见曹某,尊重曹某意见,向公诉机关提出了罪轻及案情存疑的辩护意见,并建议尽快移送起诉,未被采纳。该案被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如此,其羁押期限又将遥遥无期。为打破僵局,遂于2018年9月13日向公安、检察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昨日下午,羁押近八月的曹某被取保释放,中秋节前,家人团聚。
以下为辩护文书全文(文中人物皆取化名)。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崔保华律师
地 址:南京市太平巷16号
联系电话:13809024288 025-86647005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曹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曹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8年1月31日被贵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8年3月8日执行逮捕,2018年4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现羁押于苏州市**市看守所。受曹某本人及其家属陆某的委托,申请人依法提请将曹某的强制措施从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陆某愿为曹某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曹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曹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曹某自己喜欢美容,甚至后来“上瘾”,其购买的涉案美容药品主要是为了自己和家人使用,对外销售极少。曹某是在自己亲自使用无碍后,才推荐家人亲友使用,郭某某、张某某、王某均是曹某的朋友,她们均由曹某的老师成某某提供产品并亲自服务,只是场所由曹某提供。曹某向社会销售量极少,其销售获利也不高;主观上并没有危害社会之心,而是因一时糊涂,才误入歧途;在结果上并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曹某没有人身危险性,无须对其强制羁押
曹某一贯表现良好,老实本分,无不良记录,更没有刑事犯罪与治安处罚的前科劣迹。曹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曹某所经营的美容店,主要经营项目为中药面膜,并不违法,其所购假药(即美容产品)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向社会销售,且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因此,犯罪嫌疑人曹某的人身危险性极小,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第一款所列的社会危险性。此外,家中年仅5岁的幼女一直由曹某照顾,其身陷囹圄已近8个月之久,孩子整日哭喊着要找妈妈。
希望贵局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防止羁押时间过长,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考虑到曹某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恳请贵局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苏州市**市公安局并苏州市**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辩护律师):崔保华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盖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