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本案第三被告人章卫国(二审上诉人)因销售假药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本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经仔细阅卷、深入调查、积极辩护,成功将裁判结果改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其妻王爱玲系本案第二被告人(同为二审上诉人)亦由本团队律师提供辩护,因案情相似,一并改判缓刑。 二审辩护理由:一、一审审理程序不当。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公诉机关曾让当事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3至4年,但相关材料未随案移送,一审也未对当事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庭审中对其建议量刑改为有期徒刑4至5年。本人认为,当事人既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相关材料应当附卷移送,在当事人自始至终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不应因其他同案犯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否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一审判决后主动缴纳罚金,应视为悔罪表现,可作为二审的量刑情节。本案一审判决后,本人积极与二审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沟通,动员其家人提前缴纳了罚金并将收据作为新证据提交,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 最终,其量刑范围又回到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的有期徒刑3至4年,并从轻处罚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昨日下午,其与妻子同获自由。
章卫国涉嫌销售假药案二审辩护词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章卫国涉嫌销售假药一案的二审辩护人。开庭前本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庭审控辩双方的意见和法庭调查的事实,辩护人对章卫国构成销售假药罪不持异议,但认为一审程序不当,量刑过重。具体辩护意见如下,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和采纳: 一、一审未对章卫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程序瑕疵,导致对其量刑过重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章卫国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未见相关材料。两高三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同时移送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XXX区人民检察院曾让章卫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然而该认罪认罚的情况并没有在起诉书中写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也没有附卷移送。一审过程中,XXX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将章卫国的建议量刑更改为有期徒刑四年到五年。辩护人认为,章卫国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相关认罪认罚及建议量刑等情况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并附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章卫国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应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法》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本意即是,鼓励犯罪嫌疑人坦白罪行、认罪认罚、悔过自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本案中章卫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一审公诉机关对其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的量刑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体现了其认罪悔罪的态度,体现了其对诉讼制度的信赖,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三)一审审理程序是采取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并不影响对上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一般应当当庭宣判。”据此,对各上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以采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为前提,本案一审就出现了从简易程序转到普通程序的变化。 即便一审公诉人认为第一被告章丹对同案犯的主观故意不能如实供述,存在保护自己父母的情形,其目的也是希望父母能够得到从宽处理,不希望一家人全都陷入囹圄,但从章丹自身来说,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得到了公诉机关的认可,一审判决也认定章丹的行为构成坦白。即使一审法院认为章丹的行为导致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也不能够否定对章卫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会因其他同案犯的行为而改变,将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认罪,以致办案机关的公信力下降。正是基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信任,章卫国在一些事实问题上并没有做过多的辩解,例如,一审判决没收的240万元,经法庭调查,其中部分应为案外人章卫军或章卫国、王爱玲夫妻的合法财产。 二、章卫国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无再犯罪危险,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一)章卫国犯罪情节较轻。本案中章卫国应女儿章丹的要求,提供银行卡供章丹销售假药作资金往来之用,在共同犯罪中,其所起作用较小,介入程度较浅,其本人也没有从犯罪所得中获得好处,亦无需依赖章丹生存,犯罪情节较轻。 (二)章卫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到案后,章卫国能够主动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公诉机关就肯定其认罪悔罪表现,让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判决后,章卫国委托家人主动向一审法院缴纳了罚金,认罪认罚。 (三)章卫国无前科劣迹,无再犯罪危险。本案中,章丹系章卫国女儿,犯罪成员间属于特殊的家庭关系,正因如此,章卫国才介入到了共同犯罪当中,但其所起作用仍很小。如果没有这层特殊关系,章卫国就不会参与到犯罪当中。 (四)章卫国无社区危险性。一审法院综合章卫国的犯罪情节,本身就考虑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从而向XX市XX区司法局发出了对章卫国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函。XX区司法局经调查向一审法院发出《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章卫国平时性格温和,邻里关系处理较好。对章卫国社区矫正环境及再犯罪风险评估时,司法所、村委会都同意对其进行监管教育,其矫正环境较好,认为再犯罪风险较低。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对章卫国矫正环境较好,再犯罪风险较低,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章卫国所居住的居委会亦出具《社区证明》表示,章卫国一向老实本分,无前科、劣迹,恳请对其适用缓刑,并愿意指派人员落实帮教措施。 综上所述,章卫国法律意识淡薄,受家庭亲情影响,是其犯罪的主要原因,恳请贵院考虑章卫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真诚地认罪、悔罪、认罚,无再犯罪的危险,社区矫正环境较好等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让其能够回归社会,在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时,处理家庭事务,照顾家中老人。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崔保华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