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
住址:南京市太平巷16号 联系电话:13809024288
申请事项
申请查阅、复制罗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案号(2017)苏0***刑初1**号】一审庭审笔录。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案号(2017)苏0***刑初1**号】经贵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12月13日在**区看守所对被告人罗某某重新宣判。本辩护人接受被告人罗某某的母亲陈某某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律师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查阅、复制案件的庭审笔录。人民法院提供查阅、复制的庭审笔录,应当经过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审阅并签字确认。”第二条规定:“律师在庭审结束时或者在案件卷宗归档前申请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审判人员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落实。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当即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查阅、复制。”此案现已公开开庭审理,不涉及国家秘密,因此为更加全面客观的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维护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特向贵院申请查阅复制此案的庭审笔录。
此致
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崔保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