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2016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形式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试行认罪认罚从宽的新制度,试行期两年。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系累犯,且经网上通辑归案,无自首、立功等情节。笔者代理该案后,在劝导犯罪嫌疑人坦白认罪的基础上,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采纳。
下文推送的是向侦查机关提交的《辩护意见书》。庭审《辩护词》另文推送。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辩护意见书
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
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一案贵局正在侦查中,受杨某某近亲属委托,经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担任其辩护人。现就杨某某所具有的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发表意见如下:
一、杨某某的犯罪时间短、情节较轻
宁泉池浴室原由方某承包经营多年,2017年1月24日转让给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杨某某与房东牛某签订了租赁合同。接手该浴室时恰逢春节,直至节后才开门试营业,同时准备对店铺重新装修。至2017年3月4日案发,实际经营时间仅一个月。案发时警方查获的几名涉嫌卖淫“小姐”并非杨某某接手浴室后新加入,而是此前一直在此浴室内提供服务的人员。杨某某虽未将这些卖淫小姐赶走,但其在主观上亦非主动收纳容留。
二、杨某某到案后能够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
杨某某于2017年3月底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他同案人员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不推诿、不隐瞒,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十分后悔,认罪认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第八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记录在案并附卷。”“对拟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犯罪时间短、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根据其本人及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建议贵局依法适用该项制度,适时将本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本案,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参考!
辩护律师:崔保华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