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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刑事立案侦查申请书》——对于虚假诉讼,就该穷追猛打

移送刑事立案侦查申请书

 

申请人(本案被告)付小微,女,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10319680******8,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街**号*幢**室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南京市太平巷16号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王某芬等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王某芬诉申请人、郭宝才、郭日辰民间借贷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中。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怀疑原告王某芬所持借条系伪造,遂于2016年6月22日向贵院申请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借条书写笔迹进行司法鉴定。经贵院诉讼服务中心通过摇号方式确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人按照规定支付了鉴定费用后,原告王某芬突然提交撤诉申请,企图终止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

本案借贷关系的重要当事人郭某强于2015年12月22日去世,而申请人与郭某强早已于2012年2月6日离婚。原告王某芬利用申请人对郭某强生前债权债务不知情的弱势地位,伙同他人故意伪造借条证据,试图通过虚假诉讼霸占申请人等人财产,且数额巨大。在其犯罪事实即将曝光之际,又企图通过撤诉手段终止诉讼,逃避法律责任。

申请人认为,王某芬等人的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恳请贵院不予准许其撤诉申请,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重塑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特此申请。望准!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申  请  人:付小微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保华


                           二0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注:本申请书一式两份,本案主审法官一份,温岭市人民法院监察室一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