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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辩词|被打伤,公安不立案怎么办?——《刑事立案申请书》

按语:正月初六,徐振平一家人还在新春团聚的喜悦中,徐保、余二方、余二正等一伙六人突然闯入其家中,未言语几句便对徐振平夫妇暴力殴打,恶意伤害。事后,徐振平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而相关派出所又怠于履行职责,迟迟不立案调查。


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害人徐振平及其妻子韩采英委托本律师依法提起立案申请,要求公安机关尽快立案侦查,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和被害人的权利,遂成此书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徐振平,男,汉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19641106****

住址:江南省信华市长宁镇**村**二组**号

电话:151****0596

申请人:韩采英,女,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19630311****

住址:江南省信华市长宁镇**村**二组**号

电话:151****0596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南京市太平巷16号

电话:02586647005 138****4288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徐保、余二方、余二正等六人进行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7年2月2日17时许,申请人徐振平与妻子韩采英正在自家厨房内做饭。犯罪嫌疑人徐保、余二方(徐保姐夫)、余二正(余二方之弟)及另外三名男子(姓名不祥,其中一人为余二正之子)突然冲进申请人家中,领头之人徐保质问申请人徐振平:“认不认识人?”未等徐振平回答,余二正挥起一拳击中徐振平的眼睛,徐振平挥拳自卫,徐保等六人一拥而上,对徐振平进行群殴。其中一人骑跨在徐振平身上,余二正之子用随身携带的砖头、徐保捡起门边棍棒、余二方拿起地上木凳对徐振平进行殴打。事发突然,韩采英大声呼救,被徐保卡住脖子捂住嘴,不让出声,并用膝盖及脚击打。


被持续殴打数分钟后,韩采英寻得机会大声呼救,邻居祈振隆、黄小隆、徐振普及徐振平弟弟徐振方、弟媳张翠平等人闻声赶来,夫妻二人方得获救。众行凶者迅速撤逃,徐振平在眼睛受伤无法视物的情形下,忍着浑身剧痛,死死抱住其中一名打人者(余二正),不让其跑走,直至警察接到110报警后来到现场。


随后,申请人夫妻被送至信华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一周后,徐振平被转院至信华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经两家医院初步诊断,徐振平左侧第5、6肋骨骨折;鼻骨骨折,断端有错位;头面部外伤(缝合8针);双眼视物模糊,左眼视力损伤严重。韩采英下巴挫伤、瘀血、发紫,右脚及左臀部被踢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轻伤二级b)规定,肋骨骨折2处以上构成轻伤二级;5.2.4轻伤二级o)规定,双侧鼻骨骨折或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亦构成轻伤;5.4.2重伤二级b)规定,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构成重伤二级。根据相关医院的初步诊断,徐振平的伤情最低已经构成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犯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案发后,申请人曾多次向办案人员要求将此案以刑事犯罪进行立案,但办案单位——信华市公安局长宁派出所至今无任何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本案中,徐保、余二方、余二正等6人无视国家法律,漠视他人生命健康,聚众非法侵入私人住宅,以众欺少,以强凌弱,对申请人夫妻恶意伤害,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故意伤害(或寻衅滋事)犯罪。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六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切实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  致

江南省信华市公安局


申请人:徐振平韩采英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保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1、信华市第五人民医院病历资料复印件一份;

2、信华市人民医院病历资料复印件一份;

3、徐振平伤情照片一张;

4、韩采英伤情照片一张;

5、犯罪现场(含犯罪工具)照片七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