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本公众号此前推送了一篇故意伤害案件的《刑事立案申请书》(见文末链接)。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徐保、余二方、余二正等一伙六人突然闯入受害人徐振平家中,未言语几句便对徐振平夫妇暴力殴打,恶意伤害。事后,徐振平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而相关派出所又怠于履行职责,迟迟不立案调查。受害人夫妇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委托版主代理其维权,本律师于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向江南省信华市公安局寄递了《刑事立案申请书》。
然而,因为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来到现场时,并未依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和追查嫌疑人,也没有及时保护现场并对目击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故而失去了第一时间掌握真实案情的机会,主观臆断得出了错误的“结论”。为督促公安机关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详细过程,遂向公安机关递送此《调查取证申请书》。很快,四名证人被传唤并作谈话笔录。
信华市公安局已于近日以故意伤害罪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体会:在办理被害人维权案件过程中,律师应当充分利用刑事诉讼法律程序,确保被害人权利保护得以实现。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徐振平,男,汉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19641106****
住址:江南省信华市长宁镇**村**二组**号
电话:151****0596
申请人:韩采英,女,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19630311****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南京市太平巷16号
电话:02586647005 138****4288
申请事项
向证人祈振隆、黄小隆、徐振普、祈才进行调查取证,了解2015年12月17日下午申请人被犯罪嫌疑人徐保、余二方、余二正等六人故意伤害的详细过程。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徐保、余二方、余二正等六人涉嫌故意伤害(或寻衅滋事)一案贵局正在调查之中。贵局长宁派出所于2017年2月17日制作的鉴定委托书中将本案案情描述为:2017年2月2日17时许,祈振祥与徐兰在中祈二组停车场因停车的问题发生口角、纠纷。后祈振祥的兄弟祈振隆到徐兰的二哥徐振平家理论,理论过程中祈振隆与徐振平相互殴打,两人均受伤。然而,该描述系长宁派出所办案人员未经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得出的错误认识。
案发当日徐保、余二方纠集余二正等共六人冲进申请人家中对申请人夫妻肆意殴打,后邻居祈振隆、黄小隆、徐振普等人听到呼救声后赶到现场,救出了申请人夫妇。上述邻居目击了徐保等六人群殴申请人的最后过程,能够还原事实真相,并指认各犯罪嫌疑人。但贵局长宁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来到现场后,没有依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和追查嫌疑人,也没有及时保护现场并对目击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故而失去了第一时间掌握真实案情的机会,主观臆断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为准确还原申请人夫妇被伤害的详细过程,特申请贵局向以下证人进行调查取证:
姓名
住址
电话
备注
祈振隆
信华市长宁镇xx村
158960x
被害人邻居
黄小隆
132707x
徐振普
132952x
祁才
信华市镇xx村
187526x
同组村民
此致
江南省信华市公安局
申请人:韩采英 徐振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保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