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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辩词|被打伤,公安不立案怎么办?——《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申请书》


去年正月初六,徐振平一家人还在新春团聚的喜悦中,徐保、余二方、余二正等一伙六人突然闯入其家中,未言语几句便对徐振平夫妇暴力殴打,恶意伤害。事后,徐振平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提交书面《刑事立案申请书》后,派出所仍然怠于履行职责,迟迟不立案调查。

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害人徐振平及其妻子韩采英委托本律师依法提起《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申请书》,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迟迟不予立案进行监督,依法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和被害人的权利。提起申请后不久信华市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此案一波三折,目前已进入审判阶段。案情后续进展,近期将另文推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申请书

 

申请人:徐振平,男,汉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9641106****,住址:江南省信华市长宁镇**村**二组**号。

申请人:韩采英,女,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9630311****,住址:江南省信华市长宁镇**村**二组**号。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南京市太平巷16号,电话:02586647005、13809024288 

请求事项

对徐保、余二方、余二正等六人故意伤害一案,江南省信华市公安局至今不予立案,特提请贵院向信华市公安局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在审核后通知该局立案。 

事实和理由

2017年2月2日17时许,申请人徐振平、韩采英夫妻正在自家厨房内做饭。犯罪嫌疑人徐保、余二方(徐保姐夫)、余二正(余二方之弟)及另外三名男子(姓名不祥,其中一人为余二正之子)突然冲进申请人家中,领头之人徐保质问徐振平:“认不认识人?”未等徐振平回答,余二正挥起一拳击中徐振平的眼睛,徐振平挥拳自卫,徐保等六人一拥而上,对徐振平进行群殴。其中一人骑跨在徐振平身上,余二正之子用随身携带而来的砖头、徐保捡起门边棍棒、余二方拿起地上木凳对徐振平进行殴打。事发突然,韩采英大声呼救,被徐保卡住脖子捂住嘴,不让出声,并用膝盖及脚击打。

被持续殴打数分钟后,韩采英寻得机会大声呼救,祈振隆、黄小隆、徐振普及徐振平弟弟徐振方、弟媳张翠平等人闻声赶来,夫妻二人方得获救。众行凶者迅速撤逃,徐振平在眼睛受伤无法视物的情形下,忍着浑身剧痛,死死抱住其中一名打人者(余二正),不让其跑走,直至警察接到110报警后来到现场。

 随后,申请人夫妻被送至信华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一周后,申请人徐振平被转院至信华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经两家医院初步诊断,徐振平左侧第5、6肋骨骨折;鼻骨骨折,断端有错位;头面部外伤(缝合8针);双眼视物模糊,左眼视力损伤严重。韩采英下巴挫伤、瘀血、发紫,右脚及左臀部被踢伤。

2017年2月17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崔保华律师以EMS邮件的形式分别向信华市公安局长宁派出所和信华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寄递了《刑事立案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16年9月19日,申请人向信华市公安局长宁派出所递交了一份调查取证申请书,要求向徐振隆、黄小隆、徐振普、祈才四位目击证人进行调查取证,了解2015年12月17日下午申请人被犯罪嫌疑人徐保、余二方、余二正等六人故意伤害的详细过程。

2017年2月27日,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了《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该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认定申请人徐振平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由此可见,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已达到故意伤害犯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申请人认为,本案中,徐保、余二方、余二正等6人无视国家法律,漠视他人生命健康,聚众非法侵入私人住宅,以众欺少,以强凌弱,对申请人夫妻恶意伤害,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信华市公安局及其所辖长宁派出所既不立案,也不制作相关文书的不作为行为,既是对刑事诉讼法律程序的违反,更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漠视,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请求贵院向信华市公安局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在审核后通知该局立案,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安定。

此致

江南省信华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徐振平、韩采英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附:

1、《刑事立案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一份;

2、EMS邮政快递回执及快递妥投截图复印件各两份;

3、证人作证申请书一份;

4、《信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