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正月初六,徐振平一家人还在新春团聚的喜悦中,徐保、余二方、余二正等一伙六人突然闯入其家中,未言语几句便对徐振平夫妇暴力殴打,恶意伤害。在本律师代理徐振平及其妻子韩采英向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分别提交了《刑事立案申请书》及《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申请书》后,侦查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 因发现办案机关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不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受被害人委托本律师依法提起《刑事侦查监督申请书》,要求启动侦查监督,依法打击犯罪分子,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被害人权利。 此案一波三折,目前已进入审判阶段。案情后续进展,近期将另文推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刑事侦查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徐振平,男,汉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9641106****,住址:江南省信华市长宁镇**村**二组**号 申请人:韩采英,女,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9630311****,住址:江南省信华市长宁镇**村**二组**号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南京市太平巷16号,电话:02586647005、13809024288 申请事项 对徐保、余二方、余二正等六人故意伤害一案,江南省信华市公安局怠于履行刑事侦查法定职责,特申请贵院依法行使刑事侦查监督职权,并向该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1、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2、对本案依法侦查并移送贵局审查起诉。 事实和理由 一、案发经过 2017年2月2日17时许,申请人徐振平、韩采英夫妻正在自家厨房内做饭,突然间,犯罪嫌疑人徐保、余二方(徐保姐夫)、余二正(余二方之弟)及另外三名男子(姓名不祥,其中一人为余二正之子)非法冲进申请人家中,对申请人夫妇进行群殴。后邻居闻声赶来,申请人夫妇得救,众人报警。信华市公安局长宁派出所警察接警后出警。 经信华市人民医院诊断,徐振平左侧第5、6肋骨骨折;鼻骨骨折,断端有错位;头面部外伤(缝合8针);双眼视物模糊,左眼视力损伤严重。韩采英下巴挫伤、瘀血、发紫,右脚及左臀部被踢伤。2017年2月27日信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了《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申请人徐振平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二、怠于履职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徐保、余二方、余二正等6人无视国家法律,漠视他人生命健康,聚众非法侵入私人住宅,以众欺少,以强凌弱,对申请人夫妻恶意伤害,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其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然而,对此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严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却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一是拖延调查取证,导致证据缺失。案发后信华市公安局长宁派出所民警虽在接警后来到现场,却没有依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和追查嫌疑人,也没有及时保护现场并对目击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失去了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还原事实的机会。鉴于侦查机关迟迟不展开调查取证,2016年2月28日,申请人向信华市公安局长宁派出所递交了一份调查取证申请书,要求向徐振隆、黄小隆、徐振普、祈才四位目击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此后,该所才分别对四名证人进行询问,了解了二申请人被伤害的后期过程。但直至目前,公安机关仍未对本案的另一名被害人韩采英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以致徐振平被众人殴打致伤的主要事实始终不能浮出水面。二是听信片面之词,故意歪曲事实。案发后,申请人多次要求办案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始终未果。后在申请人的一再要求下,长宁派出所制作了鉴定委托书对徐振平的伤情进行鉴定(未对另一名被害人韩采英伤情进行鉴定)。《委托书》将本案案情描述为:“余二方的兄弟余二正到张翠平的二哥徐振平家理论,理论过程中余二正与徐振平相互殴打,两人均受伤。”该描述系长宁派出所办案人员单方听取犯罪嫌疑人片面之词的基础上得出的错误结论。2017年2月17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以EMS邮件的形式分别向信华市公安局长宁派出所和信华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寄递了《刑事立案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而后信华市公安局才对本案以故意伤害罪进行立案,由信华市公安局长宁派出所负责侦查。三是疏于监控管制,放纵相互串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案发后,相关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却未能在第一时间对六名犯罪嫌疑进行隔离讯问,亦未能在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继续讯问,使得各犯罪嫌疑人恶意串通,颠倒黑白,杜撰事实,把一起聚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肆意殴打伤害的犯罪行为歪曲为二人“互殴”的普通纠纷。至今,办案机关既未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逮捕,亦未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六名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不受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申请人认为,信华市公安局及其所辖长宁派出所怠于行使刑事侦查职权,纵容犯罪嫌疑人相互串供、杜撰事实、逍遥法外,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被害人合法权益,应予纠正。 鉴于本案中办案单位信华市公安局长宁派出所存在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特申请贵院依法向信华市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该局指定刑事侦查大队或其他派出所侦办此案,尽快对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申请人徐振平的眼部伤情、韩采英的全身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并重新启动调查取证程序,还原本案实情,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安定。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此致 江南省信华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徐振平、韩采英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