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李桃香,女,1938年*月*日出生,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原国营第511厂)退休职工 身份证号码:3201031938******27 住址:南京市**路*号大院 电话:02584****05 委托代理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 住址:南京市太平巷十六号 申请公开事项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苏国资〔2011〕88号)文件内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1958年8月由江苏省阜宁县教育局分配至阜宁县沟墩镇,先后在该镇陈桥小学、南京坎小学、陈坎小学和三合小学任教,1986年7月,因工作成绩突出,申请人被评为阜宁县优秀教师。1987年11月,按照相关政策申请人随丈夫调至南京工作,任国营第511厂(现金城机械有限公司)总务处幼儿园教养员。1990年9月,南京市人民政府向申请人颁发了《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周年荣誉证书》。1994年申请人在教养员岗位上退休。 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教 育 部、财 政 部、人力 资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联合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该文件明确,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中央或者地方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和幼儿园等,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上述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具体认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 对照此通知要求,申请人认为自己工作36年,终身从教,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全心全意为孩子们服务,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应当被认定为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然而,在此后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资格认定过程中,申请人却被排除在退休教师范围之外。对此,申请人深感意外,十分痛心。申请人曾经多次向南京市国资委索要退休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及政策依据,对方皆以口头方式进行推诿。2016年4月27日上午,申请人委托律师以电话咨询形式向贵委办公室吴主任(电话号码:02583****00,02583****17)等人申请公开苏国资〔2011〕88号文件内容,但贵委工作人员以该文件属于内部资料为由,拒绝向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代理人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苏国资〔2011〕88号)在性质上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属于《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明确的“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和《条例》第十条第(九)项明确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与措施”。上述文件内容应当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贵委应当主动将该文件的内容向社会公开,至少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向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利益相关人进行公开。然而,文件已经出台五年,申请人至今却无任何渠道可以获知该文件的详细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为此,无论苏国资【2011】88号文件的内容是否属于必须公开的事项,申请人均有权利获悉其主要内容。 综上,申请人特致函贵委,请依法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利益相关人员完整公开上述文件内容,以自身的垂范积极构建“透明政府、回应政府和公信政府”,切实让申请人的知情权、社会保障权落到实处。特此申请! 此致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李桃香 代理人:崔保华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附: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授权委托书一份 南京市人民政府《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周年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 江苏省人民政府《职工退休养老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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