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昆山市某蓄电池有限公司(下简称“蓄电池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听证程序后(详见《叉车事故行政处罚听证代理词》),XH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蓄电池公司罚款237500元。蓄电池公司不服,遂委托崔保华律师继续维权。
崔律师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代理当事人向XH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一、本案不属于一般车辆事故,系特种设备事故,本案事故调查及行政处罚主体均不适格;二、蓄电池公司与肖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并非临时雇佣关系;三、X应急罚(2019)SGW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由蓄电池公司承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不当;四、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办案助理:戚艳丽 责任编辑:陈慕花
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江苏省XH市人民政府
附:
申请人:昆山市某蓄电池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