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提起诉讼后,发现被告可能无履行能力且失去联络,追加第二被告或更有利于争议纠纷的解决。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关勇敢,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份证号:32108319*******13,
住址: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幢**室
电话:138*******3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南京市太平巷16号
电话:13809024288
被申请人:童天艳,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本案被告一吉斌配偶。
身份证号:34118119********20
住址:安徽省**市**市**镇**社区**队**号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童天艳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一吉斌于2015年3月26日,向原告借得人民币共计陆拾万元整(¥60万)用于商业经营。被申请人童天艳与被告一系夫妻关系,被告一对申请人所欠债务发生于其与被申请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申请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3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童天艳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关勇敢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
2016年4月27日
附:被告一吉斌与被申请人童天艳婚姻登记信息材料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