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 住址:**市**岗***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部队长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南京市太平巷16号 电话:138****4288 被答辩人:南京市鼓楼区MC百货经营部 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路***号 经营者:汪前程,男,汉族,19**年**月**出生 住址:南京市栖霞区******号**幢***室 答辩人因(2016)苏0106民初****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管辖异议提供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管辖异议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管辖异议请求,案件由贵院继续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不属于军事法院专属管辖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本案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军队单位,另一方为地方个体户,也不涉及军事秘密,显然本案不属于军事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 二、被答辩人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不能成为军事法院管辖的理由 该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从该条文看,军事法院受理的前提是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但本案系由答辩人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而非被答辩人向军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故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军事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地方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对被答辩人来说更透明也更公平 答辩人为军队单位,被答辩人为地方个体户,从平等角度,本案由地方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被答辩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也更加透明和公平。 综上,本案不属于军事法院管辖,被答辩人明知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却故意提起管辖异议,其真实目的在于拖延案件审理时间,以达到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产的非法目的。故此,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恢复本案正常审理。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保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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