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肖*女士: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受委托人沈**之委托,现就委托人与您门面房《转让协议》履行一事致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及《转让协议》、转账汇款回单、收条等资料显示,相关事实如下:
2016年9月4日,您与委托人签订《转让协议》一份,约定您将位于南京市****路30-**号好又多超市(含门面房,面积约50平方米)转让给委托人继续承租和加盟经营,转让费为人民币70000元,存货部分另付人民币65000元,共计135000元。您保证委托人经营期两年内不会拆迁,如遇拆迁,双方各承担转让费损失50000元和20000元。
按照约定,委托人先后于2016年9月4日和5日分两次向您转账汇款人民币135000元,您向委托人出具了收条。
据悉,合同所涉门面房所有权人为南京工业大学,受权经营人为南京化工大学化新技术公司,承租人为南京****工程有限公司,您本人为次承租人。您经营的好又多超市系特许加盟店,授权人为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被授权人为您本人,门店号NO6269。
《转让协议》签订后,委托人受让了店铺及超市,但至今不仅未获得门面房的权利人及第一承租人的书面合同认可,而且受到了百般刁难。登记在您名下的特许加盟授权也未能转至委托人名下。
本律师认为,您与委托人签订了《转让协议》,委托人向您支付了转让费用,您有义务帮助委托人取得相关店铺的承租权和特许加盟授权。但在委托人的多次催告下,您始终未能履行上述两项合同义务。本律师受委托人的委托,请您于受到此函后10日内完成上述合同义务,确保委托人取得全面、合法的承租权和经营权。逾期不能完成的,本律师将遵从委托人的指示,依法解除《转让协议》,追究您的违约责任。
特此函告,望慎思谨行!
律师(签名):崔保华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