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本期推送的是有关特别程序的案例文书。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上述其他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有关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书
申请人:王涛(化名),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职业军人,编号:军字第XXXXX号,住南京市玄武区,电话:XXXXXX,系被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王华(化名),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职业军人,编号:南文字第XXXXX号,住南京市秦淮区,系申请人之父。
请求事项
因被申请人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现请求贵院依法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1994年1月因胆囊炎于南京军区总医院普外科行胆囊切除术,术中致胆总管切断,即行胆管空肠Roux-en-y吻合术,同年7月30日因胆管狭窄再行手术治疗,1995年因吻合口狭窄在上海八五医院行胆肠、肝门整形吻合术、肝胆管肠吻合。术后相继引发慢性胆管炎、肝脓肿、肝内胆管结石、便秘等病症,并长期患有高血压病,多次入院治疗。2015年7月被申请人进食后咳嗽,因出现发热伴咳嗽咳痰症状入抢救室治疗,同年10月突发高热伴神志不清,并发肺部感染引起呼吸衰竭,行气管切开术。
被申请人现于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住院,住院期间胆管炎反复发作,伴有行动和语言能力丧失,意识状态不清,2016年10月9日出院诊断为硬膜下积液,产生脑外伤后遗症。被申请人现疾病缠身,卧病在床,已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饮食、洗漱、排泄均需他人代劳,同时丧失意识,无法接收外界信息,更无法与人进行交流。完全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指定监护人。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涛
二零一七年 一月五日
附:
1、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诉讼主体身份适格;
2、《独生子女》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父子关系;
3、住院病历及随诊情况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常年疾病缠身,现已卧病在床;
4、被申请人住院治疗现状视频光盘1份及住院现状照片4张,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已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涛,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职业军人,编号:军字第XXXXX号,住南京市玄武区,电话:XXXXXX,系被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王华,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职业军人,编号:南文字第XXXXX号,住南京市秦淮区,系申请人之父。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进行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
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为了确认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现特申请贵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秦淮区人民法院
特别授权代理人:崔保华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