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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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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辩词|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必须以借款实际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前提——民间借贷案一审答辩状

按语:债权人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向法院起诉,要求夫或妻一方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需证明借款确实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案中,债权人(原告)持有转化后的借条(时间在被告夫妻离婚后),却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两笔银行转账流水作为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然而,该两笔大额银行转账款数额竟然精确到“分”,不符民间借贷的惯例;且与债权人所持转化后的借条金额不能对应;除了这两笔笔转账外,发生于前后的其他转账纪录均显示为债权人向借条出具人支付的业务款,故不能仅凭推定就认定借贷合意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被告):胡**,女,汉族,1968年*月*日生,住址:南京市秦淮区**街**号**幢**室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原告):陈**,女,汉族,1970年*月*日生,住址:南京市鼓楼区**街道**号**单元**室


被告于2017年5月15日接到贵院通知,并收到原告陈**起诉状副本。被告就原告陈**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无证据证明借款发生在被告胡**与郭**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原告陈**没有证明借款发生在胡**与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直接债权凭证。原告陈**提供的郭**签字的借条中,有原件的落款时间分别“2015.3.6”和“2015.8.20”,没有原件的是“2013.3.6”、“2013.5.15”、“2013.5.21”、“2013.6.13”,而胡**与郭**于2012年2月6日离婚,上述借条均不在胡**与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现有的借条不能证明借款发生在被告胡**与郭**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原告于2011年3月9日及2011年6月13日向郭**两笔转账与本案并无关联

其一,原告陈述不符惯例。发生在2011年3月9日的转账641711.49元,不符民间借贷的一般做法,通常借款是整数,不可能出现到分,这极不符合常理,也不能与原告所称的64万相吻合,原告不能对1711.49元做出合理解释。发生在2011年6月13日的转账为“363500”元,同样与出借款通常为整数的惯例不符。

其二,原告观点自相矛盾。发生在2011年3月9日的转账为641711.49元,原告在起诉状中将该转账的款项计算至2015年3月6日后得出本息合计为1253558.4元,与其提供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3月6日的借条中数字1440000元明显相悖。发生在2011年6月13日的转账为“363500”元,原告在起诉状中将该转账的款项计算至2013年6月13日的本息合计为748099.8元,亦与其提供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13日的借条中数字619200元明显相悖。

其三,案涉转账并非借款。陈**与郭**之间一直存在业务往来,二人之间的转账十分频繁。在陈**诉郭*财、郭*晨、胡*川一案【案号:(2016)苏0106民初2305】的庭审中,原告陈述其是中石化和中石油的代理商,与郭**是多年的合作伙伴,并让郭**提供运输服务,从2007年开始陈**就与郭**有业务往来,且平时业务往来很多。

原告的尾号为83318农业银行卡与郭**的尾号为19513、69110的银行卡之间在2011年1月4日至2011年11月4日期间共有14笔交易信息,均是原告向郭**转账汇款。根据鼓楼区人民法院调取的陈**尾号为83318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在上述每笔转账付款前,均有相对应的款项进账,包括涉案的两笔转账。这些款项进账,应当是中石油或中石化向郭**本人及公司支付的运输费用。

鼓楼区人民法院另调取的郭**尾号为19513的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显示,该账户交易中除第一笔外,所有进账均来自陈**,该账户应为营业收款的专用账户。同样,郭**尾号为69110的银行账户交易明显清单显示,该账户交易中除2011年4月1日的进账来自“宁湖9运”费外,其余进账均来自陈**,应为营业收款专用账户。

故此,发生在2011年3月9日与2011年6月13日的转账并非其向郭**的出借款,为陈**代理其他经营主体向郭**支付的业务款。

原告及其代理人利用案外人郭**死后无法出庭对质,被告不了解案情且举证困难的有利地位,在本案中作了虚假陈述,意图让与本案毫不相关的被告陷于承担巨额债务的险境,其荒谬推理漏洞百出,其险恶用心令人不耻。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胡**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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