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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辩词|“老赖”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债权人撤销之诉民事起诉状

按语:原告出于友情,出借款项于被告。未料,被告逾期不归还借款;更未料,被告与其妻、女(本案第三人)串通,于原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当日,将被告名下唯一房产中的份额转移至第三人名下。被告之举,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使原告手持生效判决却无法执行。

本人代理该案执行程序后,立即帮助当事人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与第三人恶意转让房产的行为;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以下为民事起诉状文本,本案尚在审理之中,后续进展将及时推送。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皮某禾,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103**********28,住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幢**室

委托代理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

住址:南京市太平巷十六号

电话:02586647005

被告:章某刚,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105**********13,住南京市栖霞区**路*号**花园**幢**室

第三人:张某伶,女,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05**********20,住南京市栖霞区**路*号**花园**幢**室

第三人:章凡,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05**********23,住南京市栖霞区**路*号**花园**幢**室

诉讼请求

一、依法撤销被告章某刚与第三人张某伶、章凡对南京市栖霞区**路*号**花园**幢**室【所有权证号:苏(2007)字栖不动产权第000****号】房屋转让行为;

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3月3日、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100万元,因被告不履行还款责任,原告遂于2017年4月5日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同时申请保全涉案房屋,贵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4月11日下达保全裁定,查封了南京市栖霞区**路*号**花园**幢**室。2017年7月5日,贵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2017)苏0113民初****号】,判令被告偿还申请人61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2018年8月10日,原告从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证据显示:2008年12月1日,被告、张某伶夫妻与南京栖霞****有限公司签订《东方**商品房现售合同》,以人民币1142970元购买了涉案房屋,买受人为被告、张某伶;同年12月24日,三方向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申领人为张某伶,共有权人为被告,夫妻二人为共同共有。2017年4月5日,被告、张某伶、章凡签订《协议书》约定:“坐落于南京市栖霞区**路*号**花园**幢**室的房地产系张某伶、章某刚共有,不动产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8****。经协商约定份额如下:张某伶占99%,章某刚占1%,现张某伶自愿将拥有的不动产权份额98%出售给章凡。”同日,张某伶与章凡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98%份额作价58万元出售给章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本案中,被告在得知原告正提起诉讼索要借款时,将原属于自己的49%份额无偿转移至其妻张某伶名下,张某伶在无偿受让章某刚房屋所有权49%的份额后,以远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58万)将涉案房屋所有权98%的份额转移至其女儿章凡名下,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原告手持生效判决却无法执行。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皮某禾

 代书人:崔保华律师

                                         ****年**月**日

 

附:起诉状副本三份;

    证据及证据清单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