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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辩词|汽车消费者知情权有哪些?——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调查取证申请书》

按语:席女士在4S店花费43.08万元购得一辆某品牌原装进口车辆,却被鉴定出存在补漆、拆装等问题,遂以经销商涉嫌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损失。然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席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崔保华律师团队接受席女士的委托,代理本案二审诉讼。指出:1.原判决引用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系人为篡改的征求意见稿,并非正式文本【详见文末链接: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上诉状】;2.案涉车辆在销售前存在销售记录、维修记录、保修期提前起算情况,被上诉人未向席女士告知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3.被上诉人拒绝提交新车PDI检查表,无法还原案涉车辆销售前运输、储存及使用状况;4.福*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作为汽车进口总经销商,证明案涉车辆存在的补漆、拆装问题发生于加拿大工厂生产阶段,不具真实性。

为查清本案关键事实,代理人先后于2019年1月25日、4月15日和6月18日三次向二审法院寄递《调查取证申请书》,要求依法调查本案关键事实。

本文推送的是2019年4月15日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书》全文及附件材料,明确请求向加拿大生产厂家调查确认案涉车辆存在的补漆及拆装现象是否发生在该工厂生产期间以及具体原因、过程等。为便于人民法院起草相关文书,将相关协助调查函及英文翻译稿作为附件一并提交。本案后续进展及二审判决结果将一一揭晓。

责任编辑  陈慕花 梁妙君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席某(化名),女,汉族,1989年5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219890506****,住大丰市新丰镇******。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址:南京市太平巷16号 ,联系电话:13809024288。

申请事项

依法向森*集团南京投资有限公司、盐城某汽车有限公司、福*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福*汽车公司奥克维尔总装厂调取:

一、物流方将案涉车辆运抵南京森*林*中心后的交接验收、存储管理等纪录;物流方将案涉车辆转运至盐城森*林*中心后的交接验收、存储管理纪录;经销商将案涉车辆交付消费者前的检查服务纪录;

二、《厂方保修系统现场截图》中载明的2017年6月21日的PDI检查明细表、2017年6月29日零售纪录、2017年6月29日起始的保修期纪录;

三、请向福*汽车公司奥克维尔总装厂确认,鉴定报告显示的案涉车辆车身重新喷漆、拆装是否发生在生产期间并明确日期及原因。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席某与被上诉人盐城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8年12月13日进行听证审理。庭审中,被上诉人在回答法庭提问时表示将在庭后一星期内书面答复案涉车辆的交车手续、检查记录和存储管理记录。因久等未见被上诉人提供相关记录,2019年1月25日,上诉人书面申请贵院调取相关材料(详见2019年1月25日调查取证申请书)。2019年4月10日,贵院通知上诉人已调取案涉车辆相关材料,但上诉人查阅后发现仍遗漏申请事项1和2所述材料。

2018年3月2日由徐州**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显示:“底盘号(VIN)为2LMPJ6K90HBL22903的小型越野客车引擎盖有拆装、喷漆现象,右前车门、右后车门、左后车门均有拆装痕迹。”针对此项,2019年3月28日《林*MKX情况说明》显示案涉车辆重新喷漆、拆装的时间均发生在生产期间,但该《说明》并非由生产厂家福*汽车公司奥克维尔总装厂出具,而是由经销商福*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下简称“福*中国”)所出具,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且根据贵院近期从福*中国处调取的“《林*MKX情况说明》和生产记录系统截图”,无福*汽车公司的盖章确认,无法确认来源,更无法确认鉴定报告所示的引擎盖重新喷漆并拆装,三车门拆装的情况因何、于何时何地发生。特申请向福*汽车公司奥克维尔总装厂重新确认案涉车辆车身重新喷漆、拆装是否发生在生产期间?所谓的生产期间指的是何阶段?因何原因发生?出厂新车被鉴定出上述现象是否正常?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鉴定意见显示案涉车辆存在重新喷漆、拆装现象,被上诉人作为该车经销商应当提供车辆重新喷漆、拆装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客观历史纪录,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第3.4乘用车新车售前管理规定:“主要包括物流方将乘用车新车运扺经销商处的验收检查、乘用车新车到经销商处后的检查、乘用车新车存储管理检查和乘用车新车交付消费者前检查的四个部分。3.4.1物流方将乘用车新车运抵经销商处验收检查,一般要求经销商当场检查,并由物流方承运人与经销商双方签字确认。3.4.2乘用车新车到经销商处后的检查,一般要求经销商收车后七天内完成,可参照乘用车新车到经销商处后检查表(参见附录A),对于所有到店后的乘用车新车进行100%检查。3.4.3乘用车新车存储管理检查,是经销商按照汽车供应商要求,在车辆存储七天以上车辆进行的动态维护检查,可参照乘用车新车存贮管理检查表(参见附录B),对于所有存储汽车进行100%检查。3.4.4乘用车新车交付消费者前检查,是经销商将乘用车新车交付消费者前的最后一次检查。”第9服务信息管理要求规定:“9.1经销商应将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信息进行管理,相关记录、盖章表单装订成册、归档或进行电子化管理,存档期不少于三年。9.2供应商应对经销商的乘用车新车PDI检查信息进行月度统计,并装订成册、归档或进行电子化管理,存档期不少于二年。”根据上述规定,案涉车辆在被上诉人处先后应进行四项检查,被上诉人应将新车售前检查服务信息进行管理,相关记录、盖章表单装订成册、归档或进行电子化管理,存档期不少于三年。福*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作为案涉车辆的供应商应对经销商即被上诉人的乘用车新车PDI检查信息进行月度统计,并装订成册、归档或进行电子化管理,存档期不少于二年。

故此,申请人特申请贵院分别向盐城某汽车有限公司、森*集团南京投资有限公司、福*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及福*汽车公司奥克维尔总装厂确认和调取上述纪录信息和证据材料。

此致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        
 二〇一九年四 月十五日    
附 :
一、2019年1月25日调查取证申请书;
二、2019年3月28日《林*MKX情况说明》;
三、致福*汽车公司奥克维尔总装厂协助调查函及英文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