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请求
原判决认为:“因被告席某的行为使原告森*肯*公司经营的产品受到部分购买者的怀疑,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原告的企业信誉。”上诉人通过网络发帖提醒广大消费者对森*公司这样的经营者产生合理的怀疑并不为过。森*肯*公司所售原装进口新车竟然存在重新喷漆和拆装的异常现象,面对消费者的质疑、维权,其不仅不作正面回应以厘清事实,却报以拳脚相加,进一步验证了上诉人的推断。对如此霸道的商家行为予以曝光,合情合理合法。森*公司如果存在声誉受损的情形,并非他人造成,恰因其漠视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自身行为所致。
综上,涉案车辆存在喷漆、拆装的事实,森*肯*公司拒绝说明该车出现上述异常现象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原因,也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上诉人有理由认为该车不属于原装进口新车,并通过文字、图片进行公布、分析和批评,陈述自己的遭遇,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侵权。上诉人发言贴内容不仅完全属实,甚至批评揭露还不到位:现有证据(1***号案已调取)表明,涉案车辆曾于2017年6月29日在代号为28***的森*林*4S店进行过零售,森*肯*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与上诉人签订合同,属于二次销售。
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汽车作为消费品日益普及,汽车销售过程中的争议也会时常发生。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因消费者财产权、知情权引发的经营者名誉权纠纷,本案与其他系列关联案件的裁判结果,将会在YC地区甚至更广的范围内确立相对统一的规则:车辆出厂后存在二次喷漆、拆装等情形的,汽车经销商是否需要向消费者告知?经营者如果故意不告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消费者能否通过媒体曝光的形式进行维权?
YC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席某
代书人:崔保华律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
1、上诉状副本一份;
2、原审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律师出庭证、授权委托书一份。
序
证据名称
证明目的
1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于2017年3月10日正式发布《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
原判决直接引述尚未未生效的(2017)苏09**民初1***号民事判决内容作为本院认定的“事实”,所引述内容不符合事实。
2
2017年2月13日《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3
2017年2月14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公示》
4
原审法院在(2017)苏09**民初17**号一案中从被上诉人处调取的案涉车辆保修系统截图
在证据7案涉车辆保修系统截图显示“零售日期29/06/2017”;此外还显示保修起始日期为“29/06/2017”保修终止日期为“29/06/2020”,结合证据8,新车保修开始日期2017年6月29日为林*品牌授权经销商开具购车发票给第一位用户之日。故案涉车辆在该日进行了首次销售。
5
林*中国官网售后服务宣传截图
6
福*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工商信用信息
福*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不属于生产商,不是被上诉人所陈述的涉案车辆的生产厂家。
7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号
在该指导案例中,认定****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