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0410246409)、梁妙君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911078836),住南京市太平巷16号,联系电话:18120153493、13809024288。
接受调查人:南京市JY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事项:因刘某平、刘某华与姜某彤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存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特申请贵院开具调查令,以便申请人能够持令前往南京市JY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收集以下材料:
一、江苏MF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股东出资、验资报告、清算报告、工商注销等相关材料
二、股东姜某彤身份信息。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明某红、姜某彤及江苏MF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贵院正在立案审查之中。2017年9月,刘某平、刘某华和明某红、姜某彤及江苏MF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F公司”)签订《资产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刘某平、刘某华出资并开设股票账户,由被告实际负责股票买卖操作,被告承诺确保刘某平、刘某华的投资本金及固定收益,超出约定收益部分归被告所有。协议签订后,刘某平、刘某华如约履行,完成开户并于2017年9月13日将本金450万元转账至指定证券账户。2018年2月,因账户内的总市值低于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平仓线,刘某平、刘某华要求被告强制平仓以止损。被告于2018年2月13日平仓,但造成本金损失1314430元。后MF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明某红和田某某分别于2018年2月13日、2018年2月14日出具《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和《承诺书》,承诺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至今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
为查清MF公司股东出资详情及注销原因、程序,查清被告姜某彤的身份住址信息,特依据江苏省十六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和江苏省三部门《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试行)》,提出以上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