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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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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辩词|被告身份信息缺失无法起诉?——诉前《调查令申请书》

按语:崔保华律师团队接受原告牛某平、牛某华之委托,代理其与被告江苏MF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明某红、姜某彤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核查案件情况及证据材料时发现,原先无法提供被告姜某彤的身份住址等信息,担心起诉困难。代理人告知其不用多虑,可通过申请诉前调查令解决该难题
江苏省十六部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因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法律事务,律师需要收集、调取自然人户籍资料(含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同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流动人口登记信息等、治安案件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信息;自然人或者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历史记录;自然人或者企业股票、债券、基金有价证券账户的基础信息、历史记录;自然人或者企业信贷信用信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调取的,可以签发调查令。”江苏三部门《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代理律师可以在起诉、审理、申请再审案件审查阶段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当事人起诉时申请调查令的,可以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时一并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诉讼主体资格、管辖等与案件审查有关的起诉证据。”
接受委托时正值疫情扩散严重时期,但崔律师克服困难,积极与立案庭庭长取得联系耐心沟通,并提交了《调查令申请书》。2020年2月28日,XW区人民法院开具了(2020)苏01**诉前调*号诉前调查令,代理人持令前往指定部门进行查询,本案现已顺利完成立案。
 责任编辑:陈慕花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调查令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0410246409)、梁妙君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911078836),住南京市太平巷16号,联系电话:18120153493、13809024288。

接受调查人:南京市JY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事项:因刘某平、刘某华与姜某彤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存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特申请贵院开具调查令,以便申请人能够持令前往南京市JY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收集以下材料:

一、江苏MF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股东出资、验资报告、清算报告、工商注销等相关材料

二、股东姜某彤身份信息。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明某红、姜某彤及江苏MF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贵院正在立案审查之中。2017年9月,刘某平、刘某华和明某红、姜某彤及江苏MF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F公司”)签订《资产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刘某平、刘某华出资并开设股票账户,由被告实际负责股票买卖操作,被告承诺确保刘某平、刘某华的投资本金及固定收益,超出约定收益部分归被告所有。协议签订后,刘某平、刘某华如约履行,完成开户并于2017年9月13日将本金450万元转账至指定证券账户。2018年2月,因账户内的总市值低于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平仓线,刘某平、刘某华要求被告强制平仓以止损。被告于2018年2月13日平仓,但造成本金损失1314430元。后MF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明某红和田某某分别于2018年2月13日、2018年2月14日出具《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和《承诺书》,承诺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至今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

为查清MF公司股东出资详情及注销原因、程序,查清被告姜某彤的身份住址信息,特依据江苏省十六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和江苏省三部门《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试行)》,提出以上申请。

申请人承诺:本人严格遵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试行)》关于代理律师申请和使用调查令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不做违法或者滥用调查令的任何行为,如有违反,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致
南京市XW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崔保华、梁妙君
2020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