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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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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辩词|起诉后,法院不立案怎么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上诉状》

     按语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登记立案规定》”)出台,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由“审查制”改为“登记制”。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四项条件,且不违反《登记立案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均应依法立案。

QH世家部分业主因与NJ**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委托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崔律师于2020年7月19日至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NJ市LS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LS法院”)提起诉讼。LS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诉材料后口头告知代理人:因该院受理的同类案件一审已判,二审未决,故仅对上述案件先行”登记“,不予立案;待类案判决结果出来后再作决定。
崔律师提出,本案虽与在先案件同类,但我方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与在先案件并不同,我方不愿意等待、也绝不同意直接将在先案件的判决适用于本案。本案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LS法院不予立案、拖延立案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此,原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提起上诉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故此,崔律师代理谢某等5业主于2020年7月30日就本案向NJ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位业主同时向相关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投诉(另文推送)。
目前,本案是否能顺利立案仍需拭目以待,后续进展我们将继续推文发送。 

律师助理:戚艳丽 责任编辑:陈慕花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谢某,女,汉族,19**年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1**********0429,住址:NJ市QH区**湾**号***室,联系电话:180*****117。
被上诉人:NJ**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地址:NJ市LS区**镇**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薛某,联系电话:025*****885。

上诉请求

一、指令LS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开庭审理本案,或由贵院提审本案;
二、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实际装修价值与约定装修价值的差价142653元;
三、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评估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2020年7月19日,上诉人通过邮寄方式(EMS运单号:10*********33)就本案向NJ市LS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J市LS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口头告知上诉人仅对本案先行登记,不予立案;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但LS区人民法院明确拒不受理,且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七日期限,严重违法。因NJ市LS区人民法院至今未予立案,现向贵院上诉,具体理由如下:

2017年8月,BG园S1****高层景观洋房即将开盘。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工作人员陪同下至售楼中心,销售人员向其展示了大厅公示的楼盘布局模型图以及公司宣传栏,并介绍该楼盘周边环境优美、交通方便,配套设施齐全,所售房屋为精装修,业主只需购买部分家具家电即可拎包入住。同时,工作人员还向上诉人展示了精装修价格明细表,明确表示装修标准为3030元每平方米,装修有品味,品质有保证,“给您一个五星级的家”。随后,上诉人在销售人员带领下又参观了样板间,切身体验了预售房屋格局和装修情况。上诉人发现样板房装修符合其理想中的家,精装修房屋可免除自行装修的麻烦,省时省力。

经过摇号、选房等环节,上诉人于2017年10月31日与被上诉人签订了《NJ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上诉人购买**镇**路*号****花园WFY*幢*单元****室,建筑面积122.58平方米,套内面积90.92平方米,总价1316279元。上诉人于当日预交了210000元定金和186279元首期款,余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已付清。

2020年1月1日,上诉人怀着翘首期盼的心情至新家准备收房。踏入家门环顾四周后,心情跌落至谷底。第一感觉是精装修变“惊装修”,实际装修和样板房差距巨大,明显名不符实,目测实际装修价值远低于被上诉人承诺的“3030元/平方米的装修标准”。如卫生间镜柜,表上记载价格为9650元,而实际感觉只值七八百元;又如吸顶灯表上记载价格为270元,上诉人感觉只值几十元;再如燃气探测器表上记载价格为3200元,感觉也仅一两百元;所安装空调均为节能等级最低档次。此外,验房机构工作人员现场验收时,亦发现装修质量存在几十处问题。当日,上诉人拒绝收房。2020年3月,被上诉人再次通知上诉人收房,并承诺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维修,但因缺少工人,将拟对先收房住户进行维修,上诉人遂于2020年3月13日收房。其后,被上诉人安排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维修。2020年4月27日,验房机构再次进行验收,仍发现多处存在装修质量问题。

期间,上诉人所在的业主微信群亦有众多业主反映装修价值大大缩水,装修质量堪忧,进一步加深了上诉人对所购房屋装修价值的质疑。上诉人遂委托江苏JJ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造价甲级资质)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认定涉案房屋室内装修价值为132897.07元(本造价未下浮),经计算每平方米装修单价为1461元。据常理可知,被上诉人采购的所有精装修原材料均为大批量采购,实际采购价应低于评估中使用的零售价。即使以评估结果为准,实际装修价值尚不足《精装修明细表》约定装修价值的一半。同时,也验证了上诉人的直觉预判,部分装修配件实际成本与宣传成本悬殊异常,如燃气探测器【LH-86+(4004)】开发商报价3200元,但京东报价仅为134元,评估报告为191.37元,又如样板间展示的豪华吊顶灯竟变成了普通小灯泡,被上诉人的作为已构成民事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2.2.3规定:“居室装修质量首先应表现在样板间上,样板间要真实地反映装修档次和装修施工质量。交付给购房者的装修质量,不应低于样板间的质量水平。作为装修质量的衡量标准,样板间在购房者入住之前不宜拆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6条规定:“广告宣传的适用与排除。出卖人的广告宣传、样板房对装修价格等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商品房装修房销售时,出卖人设置样板房的,交付房屋的装修质量应当与样板房的装修质量相同。样板房装修的部品材料、施工质量和品质档次,应当作为装修质量要求的认定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概括性排除样板房、广告宣传对装修质量要求约定的,不予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就交付房屋的装修与样板房、广告宣传等不一致之处有明确具体的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未进行提示或者说明的除外。”

本案中,被上诉人所售房屋为预售商品房,其在推广销售时涉案房屋尚未建成,其通过设置样板房、大厅展示《BGYS1****精装修明细表》等方式向上诉人等购房人宣介拟交付房屋室内装修标准及价格,内容具体确定。上诉人基于该宣介内容对未来入住房屋装修品质有了内心的确认,进而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故上述宣介内容应视为合同内容。鉴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入住之前早已将样板房拆除(后虽重新恢复了简易样板房,但与原样板房不具同一性),上诉人现主张精装修明细表承诺的内容应作为判断涉案房屋装修品质及价值的标准,简言之装修单价应为3030元/平方米。

然而,根据权威工程造价评估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被上诉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装修单价仅为1461元,二者相差1569元/平方米,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涉案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加之被上诉人现装修质量仍存在诸多问题,依据《合同法》第111条之规定,上诉人主张要求被上诉人以上述差价为标准,按室内面积90.92平方米向上诉人返还购房款142653元。
综上,上诉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NJ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谢某

2020年7 月 29 日

附:

1. 上诉状副本1份;

2. 向NJ市LS区人民法院寄递起诉材料的EMS运单及物流签收截图;

3.证据及证据清单2份;

4.律师委托手续1份。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