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QH世家部分业主与NJBG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NJ市LS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已于2020年7月30日向NJ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0年7月31日签收后,至今未回复。
责任编辑:陈慕花
关于NJ市LS区人民法院有案不立
NJ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投诉不理的投诉函
JS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八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第十三条还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人:谢某、梁某、
刘某某、杜某某、张某某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