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立案难“是个老问题。为根治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自此,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规定第13条还明确:“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随着该规定的出台,“立案难”问题在一段时期内有了明显好转,当事人的诉权得到了保障。
事实上,有关立案程序要求,《民事诉讼法》第123条早已作出规定: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遗憾的是,随着时间推移,”立案难“问题又死灰复燃,在某些地区有愈演愈烈之势:有以案件量增长为由延迟立案者;有以受“新冠”疫情影响久不立案者;还有以所谓“示范性”诉讼为故拒绝立案者......。
本函中5名投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中旬向明都市某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水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某水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诉材料后既不立案,亦不给出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对此,投诉人先后向明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江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投诉,要求该两级法院依法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做法,指令某水法院依法立案或出具书面裁定,但该两级法院均无正面回复。
昨日,投诉人来到最高人民法院第X巡回法庭再次进行投诉。起初,该庭诉讼服务中心一李姓主任(着警服、手捧一厚厚法律书)对民诉法第123条发表了不同见解:对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受“七天内立案或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期间限制。投诉人及本代理人当场被其“惊掉”下巴!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诉权争辩、沟通协调,最终某水法院答应先受理5名投诉人中的一个案件。历经近四个月的艰难维权,终于为实体权利的斗争打开了一个小小的突破口。
结语:当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立案难”已然生根发芽!
律师助理:戚艳丽 责任编辑:陈慕花
关于某水区人民法院有案不立
明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江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投诉不理的投诉函
投 诉 请 求
事实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X巡回法庭)
投诉人:谢某、梁某、
刘某某、杜某某、张某某
2020年11月4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