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因大连HD**润滑设备有限公司出售给委托人南京BQ**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3000万元人民币的钢瓶生产线流体系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本律师于2016年4月5日向大连HD**润滑设备有限公司寄发《限期履行合同律师函》一份,催告其迅速解决相关质量问题。但发函至今,大连HD**润滑设备有限公司既不解决问题,也无任何答复。解除合同是当前最为恰当的选择。
律 师 函
大连HD**润滑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受南京BQ**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现就贵公司与委托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一事,再次致函:
本律师于2016年4月5日致函贵公司,要求贵公司在接函后5日内解决钢瓶生产线流体系统及辅机产品质量问题。然直至再次发函之日,贵公司既未安排任何人员来宁解决问题,也未给予委托人任何答复。
据此,委托人认为,对2016年4月5日《律师函》所指问题贵公司拒绝解决。为此,委托人授权本律师郑重告知贵公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解除《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本律师函到达贵公司之日合同解除。
特此函告!
律师(签名):崔保华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附:
一、《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二、2016年4月5日《律师函》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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