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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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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印章真伪的律师函

按语:本案的多名委托人在与新华市XK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全部房款后,因卖方不能提供有效《商品房验收合格证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书,使得房屋交接无法进行。其后,诸位委托人又发现房屋出现地基下降、墙体裂缝等严重质量问题。在调查相关事实的过程中,种种迹象表明XK公司可能涉嫌以虚假的图纸及印章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以与实物不相符的图纸骗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企图继续骗取各商铺的房屋产权证。但庭审过程中,XK公司坚称上述图纸并非伪造,其上“江苏HD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图专用章”确系HD公司加盖;并另行出具江苏HD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变更通知单》一份。为确认印章真伪,查清案情,还原事实真相,遂发此函。


关于确认印章真伪的律师函


江苏HD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接受委托人陈同怀、陈一鸣、刘叶、陶金、刘勇、陈甜、王毅、刘洁、王江、姜语、刘凯(本文所使用名字皆为化名)等人之委托,现就委托人所购新华市XK国际广场一层商品房所涉工程设计图纸及所加盖印章真伪一事致函贵公司,请予答复。

2013年底,诸委托人分别与新华市XK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K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共9份,购买XK国际广场一层1008、1009、1010、1012、1014、1015、1016、1017、1018商铺共9间,约定房屋交付期限为2014年6月30日前。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付清了全部房款。

2014年6月下旬,XK公司通过电话方式通知委托人进行房屋交接,但交房时,XK公司不能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十一条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商品房验收合格证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书,房屋交接无法正常进行。

2015年3月,委托人发现所购房屋出现墙体大面积裂缝、地基整体下沉等严重质量问题,遂向XK公司提出疑问。2016年6月,委托人及代理律师先后向新华市规划局、住建局查询与争议房屋相关的工程建设资料,得知:XK家居广场商业一幢的设计、施工图纸由江苏KJ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及贵公司绘制,一层商铺的开间均标示为8.4米宽,进深为8.6米;竣工图纸由施工单位新华市D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28日编制,依据的是贵公司所设计的图纸(设计编号2012-I-21,图号01,日期2012.10),一层商铺的开间同样为8.4米宽,进深为8.6米(附件一)

其后,委托人从新华市房产管理局查阅到的两张图纸却与前者大相径庭,其中一张由新华市DZ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出具的测绘图纸上(附件二),一层商铺的开间竟标示为4.2米宽,进深为17米。另一张一层商铺开间同样标示为4.2米宽进深17米的一层平面图图纸上(附件三,设计编号2012-I-21,图号01,日期2012.10),加盖了贵公司的出图专用章,但无相关设计、制图、校对人签名,亦无审定、审核和负责人确认。

2016年6月14日上午,委托人陈同怀与本律师来到贵公司,贵公司陈总经理进行接待。本律师向其出示了上述两张图纸的拍摄图,经陈总经理确认,上述图纸并非贵公司设计,所加盖的江苏HD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图专用章也与贵公司无关。

据此,委托人认为,XK公司以虚假的图纸及印章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以与实物不相符的图纸骗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企图继续骗取各商铺的房屋产权证。其行为不仅造成了工程质量十分低劣,更构成了对委托人的欺诈,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遂于2016年8月,向泰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撤销9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庭审过程中,XK公司坚称上述图纸并非伪造,其上“江苏HD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图专用章”确系贵公司加盖;并另行出具江苏HD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变更通知单》一份(附件四),其上标示:“更改内容:1、将一层朝北的营业用房开间有8400改为4200,以下空白”,意图证明争议房屋结构变更早已经设计单位认可,后续的施工、竣工验收亦已履行合法手续。

为查清相关事实,委托人于近期以书面形式向新华市规划局、住建局、房产管理局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调取了XK家具生活国际广场工程建设图纸、审批材料,未见争议房屋结构经过设计变更的合法手续。

鉴于本案关键事实双方分歧极大,且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为便于查清案情,还原事实真相,现就相关问题向贵公司函询确认:

一、加盖贵公司出图专用章的XK家具生活广场一层平面图(附件三,设计编号2012-I-21,图号01,日期2012.10)是否为贵公司提供,其上印章是否为贵公司加盖?

二、落款时间为2012年11月5日的江苏HD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变更通知单》(附件四)是否由贵公司出具,其上印章是否由贵公司加盖?

三、XK国际广场一层1008、1009、1010、1012、1014、1015、1016、1017、1018等商铺房屋结构更改是否通过贵院履行了设计变更的合法手续?

望贵公司收到此函后三日内予以答复。如贵公司未作答复,本律师将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行业协会申请,由该国家机关或行业协会向贵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本案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特此致函,敬祝商褀!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崔保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附一:新华市D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28日编制的竣工图纸(设计编号2012-I-21,图号01,日期2012.10)复印件;

附二:新华市DZ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出具的测绘图纸复印件;

附三:XK家具生活广场一层平面图(设计编号2012-I-21,图号01,日期2012.10)及部分放大图;

附四:《设计变更通知单》;

附五:崔保华律师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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