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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系列文书之二:《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按语:本文与11月11日推送的《关于确认印章真伪的律师函》为一系列仲裁文书,均围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展开。此申请书旨在申请重要证人出庭,查清案件最主要事实。该申请向泰州市仲裁委递交时,首席仲裁员(某庞姓退休法官)口头表示,无需书面申请,开庭时带证人到庭作证即可。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10月17日庭审中,当申请人申请门外等候的证人出庭作证时,该首席仲裁员竟然以申请人未在庭前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为由,拒绝证人出庭作证。本代理人幡然醒悟,该仲裁员定已被开发商收买。遂当庭申请首席仲裁员回避。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申请人及本代理人于庭后分别向泰州市法制办公室及该仲裁委员会进行投诉。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陈同怀(本文所使用名字皆为化名)

申请事项:证人周琪、许翼出庭作证。

证明对象:证明被申请人新华市XK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伪造图纸及工程建设过程等事实。


事实与理由

二证人原系被申请单位工程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能够到庭证明涉案图纸系被申请人仿造及工程建设过程等重要事实。该事实关系至涉案商品房建设是否符合工程建设规范要求,以及被申请人是否具备与申请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

 

 证人的基本情况

证人:周琪,男,汉族,1959年9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19,于2014年10月8日至2016年4月18日期间任被申请人单位工程部经理、技术总工程师。联系电话:139*******992。

证人:许翼,男,汉族,1985年4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17,于2014年11月下旬至2015年10中旬任被申请人单位土建工程师,分管土建及售后维修。联系电话:187*****282。

 

此致

泰州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陈同怀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保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