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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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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系列文书之一:《仲裁申请书》

按语:开发商为了扩大沿街商铺面积,谋取高额利润,私刻印章,伪造图纸,违规变更设计,导致房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业主们拿起法律武器,委托本律师,依据合同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申请。涉案九间店铺售价总额一千余万元。这是众业主九份《仲裁申请书》中的一份。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陈同怀(本文所用名字皆为化名),男,身份证号码321************536

地址:江苏省**市**镇**村**路1*1号

联系电话:138*****386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南京市太平巷十六号

联系电话:13809024288

被申请人:新华市XK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华市垛*镇**村

实际住址:新华市**东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斌

联系电话:0**3-83****90

仲裁请求

一、依法撤销编号分别为xkgjgc1**5和xkgjgc1**6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裁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购房款人民币2765367元;

三、裁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支付房款之日至返还所有房款之日期间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

四、裁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隔层装修损失20000元;

五、裁令被申请人承担仲裁全部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7日签订编号分别为xkgjgc1**5和xkgjgc1**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份,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售XK家居广场商业一幢1层1**5、1**6号商铺2间,建筑面积分别为75.21平方米、71.79平方米,房屋价款分别为1461458元、1303909元,房屋交付期限为2014年6月30日前。当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款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2张。

2014年6月下旬,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通知申请人进行房屋交接,但交房时,被申请人不能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十一条的约定向申请人提供《商品房验收合格证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书;同时,申请人还发现房屋存在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申请人没有办理正常的交房手续,申请人也没有进行装修。

2015年3月,在其他业主的提醒下,申请人发现该房屋墙体大面积裂缝、地基整体下沉等严重质量问题,遂向被申请人提出疑问,并要求退房。后经协商,双方于2015年5月22日签订《协议书》一份,被申请人认可房屋质量问题由其造成,并承诺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申请人以为没有什么问题了,维修人建议把下水道安排好,申请人为此装修好了隔层,花费20000元。被申请人还承诺在此期间“确保钻石金街商业二期南立面外墙装饰完毕,南边道路做好,下水道通顺,东西两侧的石球拆除,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营业。”因房屋质量及施工影响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被申请人愿意向申请人补偿193576元(实际补偿额按房屋总价款年息7%计算至上述条件具备)。

因被申请人维修施工期限拖延,申请人委托代理律师于2016年3月31日致函被申请人,要求其尽快履行“确保钻石金街商业二期南立面外墙装饰完毕,南边道路做好,下水道通顺,东西两侧的石球拆除,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营业。”的承诺,确保申请人能够正常营业;按房屋总价款年息7%计算的实际补偿额与已付补偿款的差额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补偿款;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向被申请人明确: 因被申请人在销售涉案商铺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故意隐瞒合同重大事项的欺诈行为,申请人暂保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撤销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追究被申请人缔约过失责任的权利。

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6日向申请人代理律师回函,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协议书》均已履行完毕,并将其售后手续不能办理的责任归结于申请人的投诉及维权。

2016年4月19日下午,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代理人崔保华律师与XK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负责人覃总等人商洽合同履行事宜,崔保华律师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查看房屋交接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含设计、施工及竣工图纸)以及用于办理商品房预售及产权证的分割图纸,被申请人虽在谈话时答应次日提供,但随后却拒绝出示。

此举进一步加深了申请人的猜疑。随后,申请人及代理律师先后向新华市规划局、建设局查询案涉房屋相关建设资料,得知,XK家居广场商业一幢的设计、施工图纸由江苏KJ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江苏HD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绘制,一层商铺的开间均标示为8.4米宽。竣工图纸由江苏HD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日绘制,一层商铺的开间为8.4米宽。但申请人从新华市房产局查阅到的两张图纸与前者却大相径庭,其中一张由新华市DZ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出具的测绘图纸上,一层商铺的开间竟标示为4.2米宽。另一张一层商铺开间同样标示为4.2米宽的图纸上,加盖了江苏HD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出图专用章。2016年6月14日上午,申请人与代理律师来到江苏HD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无锡市的办公地点,并出示了上述两张图纸的拍摄图,经该公司陈总经理确认,上述图纸并非该公司设计,所加盖的江苏HD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图专用章也与该公司无关。

故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新华市XK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方案,将原本设计为开间8.4米的商铺以砌墙的方式隔为4.2米宽,同时占用公共通道,将商铺的进深从原先设计的8.6米拓展为17米,以虚假的图纸及印章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用与实物不相符的图纸骗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企图继续骗取各商铺房屋产权证。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工程质量十分低劣,更构成了对申请人的欺诈,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贵委撤销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房款、赔偿损失。

鉴于此,根据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贵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陈同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附:

1、申请书副本1份;

2、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2份;

3、调查取证申请书1份。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刘洁(本文所使用名字皆为化名),女,身份证号码321************543

住址:江苏省新华市**镇**路1*号

联系电话:139*****712

申请人:王江,男,身份证号码:321************531

住址:江苏省泰州市**区**住宅C区D幢一单元1*1室

联系电话:139*****712

申请人:刘勇,男,身份证号码321************211

地址:江苏省新华市**镇**村**窑A组B号

联系电话:151*****007

申请人:陈甜,女,身份证号码:321************900

地址:江苏省新华市**镇**村**窑A组B号

联系电话:137*****927

申请人:王毅,男,身份证号码:321************210

地址:江苏省新华市**镇**村**窑A组B号

联系电话:13701426927

申请人:姜语,女,身份证号码321*************663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区**上郡*甲1**2室

联系电话:139*****997

申请人:刘凯,男,身份证号码:320************051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区**上郡*甲1**2室

联系电话:139*****997

申请人:陶金,男,身份证号码:321************559

地址:江苏省新华市**镇**集镇3**1号

联系电话:151*****879

申请人:陈同怀,男,身份证号码321***********536

地址:江苏省宜兴市**镇**村**路1*1号

联系电话:138*****386

申请人:陈一鸣,男,身份证号码:321***********737

地址:江苏省新华市**镇**村*组2*7号

联系电话:139*****335

申请人:刘叶,女,身份证号码:321**************740

地址:江苏省新华市**镇**村*组2*7号

联系电话:139******335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南京市太平巷16号    电话:13809024288

申请事项:请求仲裁委调取新华市XK家居广场商业一幢在新华市房产局备案的图纸两张,图纸一是由新华市DZ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出具的测绘图纸;图纸二是商铺分割图,该图绘制时间不详,一层商铺开间标示为4.2米,图纸上加盖江苏HD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图专用章。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新华市XK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本系列案件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由贵委受理。申请人在案件证据材料中提供的被申请人在新华市房产局备案的由新华市DZ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出具的测绘图纸与该工程竣工图纸(2014年5月2日)向矛盾,商铺分割图(图纸二)涉嫌伪造印章。因申请人在新华市房产局只有查阅权,图纸原件目前存档在新华市房产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无法调取,故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贵委依法调查取证,以利厘清事实,便于解决纠纷。

此致

泰州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陈同怀、陈一鸣、刘叶、陶金、刘勇、陈甜、王毅、刘洁、王江、姜语、刘凯


特别授权代理人:崔保华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